经过社会主义改造运动,我们就消灭了私有制经济,实现了单一公有制。按照
宪法的规定:“实行公有制基础上的计划经济”。我们就建立了这样的经济体制。紧接着,我们在单一公有制的计划经济的轨道上前进,结果不是那么理想。消灭私有制之后,我们紧接着就进行了总路线、大跃进、人民公社运动,再进一步就是四清运动、文化大革命,最后到了文化大革命后期,国民经济越来越恶化。按中共中央的正式文件的说法,国民经济“到了崩溃的边缘”。就是现在想起来,也心有余悸。
有必要提到1959-1961年的大饥荒。大饥荒的时候,我的家乡四川,自古就是天府之国,饿死过很多人。当时讲的是三年自然灾害,现在回过头来想,并不完全是天灾。这与经济体制有关系,就是说单一公有制和计划经济,不是解决整个社会发展的一个“好药方”。它最终导致了这样的结果。在国民经济面临崩溃的时候怎么办呢?十一届三中全会决定实行“改革开放”。开放什么?就是开放私有经济。但是当时没有想到要开放私有制经济。改革开放的第一个口号叫“开放、搞活”。搞活就是搞活市场交易,但过去没有市场,把市场消灭了。搞活市场,靠谁来搞活市场,国有企业搞活不了市场,就是靠允许个体工商户存在。
改革开放是一种危机对策,有点像上个世纪三十年代美国罗斯福总统推行的“新政”,是在面临巨大的困难和危机时候不得已采取的措施。采取这样的果断措施的时候,没有可能进行研究,形成一种经济理论和经济政策。过去的理论和过去的经验,不足以为改革开放提供依据,回答不了改革开放这个问题。这个时候也来不及去研究它,没有可能提出什么完整的经济思想、经济理论,来为改革开放提供一个理论基础。
所以邓小平同志说,“摸着石头过河”。为什么要“摸着石头过河”?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革命的经验,都是有理论、有政策、有方针、有战略、有战术的。一个国家怎么在重大问题上莽莽撞撞的这么做呢?是不得已,是危机对策。开放什么?当时并没有想到要开放私有制经济,于是就开放个体经济,并在个体经济前面加一个谨慎的限制,就是“城乡劳动者的个体经济”。如果个体经济前面没有这一个限制,就有疑问:个体经济不就是私有经济吗?私有经济不就和我们党的宗旨矛盾吗?所以要加一个“城乡劳动者”的定语。
不管怎么说,
宪法规定了这个条文,就为改革开放提供了最起码的依据。也就是说,改革开放虽然是危机对策,但不能一点法律根据也不讲,于是就在
宪法上设了第
十一条承认城乡劳动者个体经济的法律地位。既然规定了个体经济,就需要给它一个定性:“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城乡劳动者个体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个体经济是一个“补充”。“补充”两个字很重要,与前面讲的对私有经济的“利用、限制、改造、消灭”的经济政策,是一脉相承的。现在国民经济遭遇困难,为了度过难关,有必要利用个体经济,让它来起“补充”作用。将来这个困难时期度过了,国民经济恢复了、壮大了,国有经济能解决一切问题了,就不再要你这个“补充”了。到那时也会要“消灭”它。可见,当时对个体经济的定位,是很谨慎、很灵活的。
到1988年就对第十一条进行了修改。修改后的条文如下:
“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城乡劳动者个体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