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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在曲解宪法、违反宪法?——正确理解宪法第十一条、揭穿个别法理学教授的谎言

谁在曲解宪法、违反宪法?——正确理解宪法第十一条、揭穿个别法理学教授的谎言


梁慧星


【全文】
  近来,个别“法理学教授”对正在制定中的物权法发难,指责物权法草案贯彻合法财产平等原则,是“私有化”、是“保护少数富人”、是“违反宪法”。焦点是,要不要承认“非公有制经济”平等的法律地位?要不要平等对待、平等保护“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财产?要不要承认“非公有制经济是促进社会生产力发展的重要力量”?要不要坚持党和政府“大力发展和积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方针?因此,有必要回顾现行宪法十一条的历次修改,正确理解宪法十一条关于“非公有制经济”法律地位和法律保护的规定。
  
  现行宪法,颁布于改革开放初的1982年。宪法十一条原文:“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城乡劳动者个体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通过行政管理,指导、帮助和监督个体经济。”这个条文,在中国宪法上出现,具有非常重大的意义。
  
  新中国建立的时候,我们对于经济的基本方针是什么?我们究竟要建立一个什么样的经济制度?这取决于中国共产党的党章规定的目标:消灭私有制。中国共产党的宗旨,就是要消灭私有制,建立一个没有私有制、没有剥削的社会。但是,新中国刚成立的时候能不能够做到消灭私有制呢?做不到。
  
  新中国刚成立,从中华民国那里接过来的是一个烂摊子。如果当时要把私有制经济都消灭了,老百姓的衣食住行都要成问题。因此需要保留私有经济。当时除了没收官僚买办资本,没收汉奸卖国贼的财产以外,对民族资本等私有经济是保留的。为什么要保留呢?按照我个人的理解,是不得已,是消灭不了。真消灭了,我们老百姓没有饭吃,没有衣穿,因此就暂时保留它。保留私有经济,就决定了中国革命成功以后和苏联走的道路是不一样的。苏联是彻底消灭私有制,把资本家、地主、富农都扫地出门。我们却保留民族资本,保留私有制。
  
  保留私有制既然是一种策略性的,那就要考虑,万一它壮大了怎么办?它要是发展壮大了,岂不和我们的宗旨矛盾吗?这就决定了我们的经济政策,对私有制经济采取“利用、限制、改造、消灭”的八字方针。这个政策,我们小的时候知道它,但是不理解。保留是为了“利用”,但是你利用它,它趁机发展壮大了,那就违背了我们革命的目标,违背了我们建立社会主义新中国的宗旨。因此,一定要“限制”。但光限制还不行,当我们的国有经济壮大了,我们就没有必要再保留它、利用它了,就一定要“消灭”它。怎么消灭呢?我们当初既然保留它、利用了它,你后来再来一次像苏联那样的剥夺、没收,像我们建国初期没收地主土地那样,就不合情理。因此采用“改造”的方式。这就是六十年代的“社会主义改造运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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