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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对在体育运动中使用兴奋剂国际公约》研究

  第6条确定了此项教科文组织制定的《公约》与其他国际文件之间的关系,本公约中的任何条款均不能影响缔约国因其加入的其它与本公约宗旨相一致的协议而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责任,但它们也不能影响其他缔约国根据本公约应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责任。该条规定借鉴的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条款,尽管它也指出相对于其他的与其内容不一致的文件而言,该公约的地位是最高的,但其保护的是根据其他公约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责任。这个问题主要是针对欧盟理事会《反兴奋剂公约》的成员国的。[9]
  3.2 国家一级的反兴奋剂工作
  这部分规定共有6条,其中第7条旨在促使各缔约国通过国内协调来确保《公约》的实施,因为在缔约国内执行公约需要依靠许多有关的政府部门和非政府部门以及这些实体之间的合作协调;第8条要求缔约国采取行动限制获得和在体育运动中使用兴奋剂,但同时保证不得妨碍出于合法目的的使用;第9条吁请各缔约国针对运动员辅助人员违反反兴奋剂规则的行为采取措施,并鼓励相关组织也针对此类行为采取措施,因为缔约国或许可能对这些组织没有处罚权,故该条鼓励有处罚权的其他组织采取行动;第10条鼓励采取行动,解决与运动员服用营养补充品有关的问题,包括非故意违反行为,以及使用具有不明成分或成分说明不清楚的产品对健康可能造成的危害;第11条吁请各缔约国,在其力所能及的范围内为兴奋剂控制计划提供资金,并对因违反反兴奋剂规则而被停赛的运动员和不遵守《条例》规定的组织实行经济制裁;第12条旨在确保毫无障碍地在任何地方对运动员实行兴奋剂控制。
  3.3 国际合作
  第13条至第18条的内容是涉及兴奋剂控制方面的国际合作问题的。第13条吁请每一个缔约国鼓励其管辖范围内的反兴奋剂组织、公共当局和体育运动组织与其他缔约国管辖范围内的相应机构开展合作;第14条是缔约国应对支持世界反兴奋剂机构在国际反兴奋剂方面开展的重要工作作出承诺;第15条是对第14条的补充,重申由公众当局和奥林匹克运动共同资助世界反兴奋剂机构的原则,其中“共同资助”一词来自《哥本哈根宣言》中第3条第2款的规定,只不过没有明确提出各自资助50%的规定;第16条就缔约国之间在兴奋剂控制方面开展国际合作的可能形式作出若干规定;第17条和18条规定设立了用于消除在体育运动中使用兴奋剂现象的自愿基金,并概述了该基金的使用和管理。
  3.4 教育与培训、研究
  第19至23条鼓励对运动员、运动员辅助人员和一般体育运动参加者实行反兴奋剂教育和培训计划。根据第三次政府间会议作出的决定,第19条反映了向运动员和运动员辅助人员提供针对其特定运动需求的教育和培训计划的愿望。而第24至27条鼓励就反兴奋剂问题进行研究,并确定了这类研究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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