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制定《反对在体育运动中使用兴奋剂国际公约》的必要性
在反对兴奋剂方面,尽管各国、地区间以及国际上通过了许多政府间的国际文件,但是没有一个是具有世界范围的法律效力的。适用范围较广的两个国际文件是《欧洲委员会反对兴奋剂公约》(及其附加议定书)和《反对在体育运动中使用兴奋剂的哥本哈根宣言》。《欧洲理事会反兴奋剂公约》在协调缔约国反兴奋剂的政策和实践做法以及提高签署国政府的反兴奋剂计划方面发挥了有效作用,不过,这个公约并不具有全球效力,只有四十多个国家批准了该公约,而且主要是欧洲国家。2003年通过的《哥本哈根宣言》是应对反兴奋剂活动的迅速发展而提出的,其主要目的是支持世界反兴奋剂机构和《世界
反兴奋剂条例》,并呼吁“在2006年都灵冬季奥运会之前及时制定一个通过与各国政府的体制和行政管理相适应的文件予以实施的反兴奋剂公约或者确定所须承担的法律义务”。截至2005年8月22日,尽管有175个国家签署了《哥本哈根宣言》,[3]但其并没有法律上的拘束力,而且内容不够全面,没有涉及到各国政府在反对在体育运动中使用兴奋剂方面所需解决的所有问题。
作为一个根据瑞士私法设立的基金会,1999年9月成立的世界反兴奋剂机构理事会由50%的政府组织和政府间组织的代表以及50%的体育组织代表组成,这种不同寻常的组成结构表明在反对兴奋剂方面各国政府和体育组织必须同心协力、共同行动这样一个事实,如果不相互配合和合作,任何一方都不能取得成功。各国政府和体育界都承认在反兴奋剂的活动中世界反兴奋剂机构起主要牵头作用。尽管已有许多体育组织签署了《世界
反兴奋剂条例》,但是根据国际法,《世界
反兴奋剂条例》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因此,政府部门之间需要制定一项国际公约,规定各国政府在本国的法规中适用《世界
反兴奋剂条例》所制定的原则而承担的义务。此外,各国政府在打击体育运动中使用兴奋剂的现象方面,还须在体育组织或世界反兴奋剂机构职权管辖范围以外的领域采取行动。这类行动必须与体育界按照《世界
反兴奋剂条例》规定所采取的行动相配合,因为,如果这两种文件之间缺乏协调一致,则有可能被一些人所利用而肆无忌惮地长期在体育运动中使用兴奋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