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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金融税制的问题分析与立法完善

  (三)金融所得税制的改革与完善 
  1、企业所得税的改革。为了体现公平税负、平等竞争的原则,应尽快对企业所得税进行改革:(1)统一企业所得税制。合并目前的两套企业所得税制,对内外资企业实行同一部税法,采用统一的计税依据和税率,取消给予外资企业的超国民税收优惠,平衡内外资金融企业、金融企业与非金融企业的所得税负担,鼓励公平竞争。(2)降低企业所得税税率,减轻金融企业的税收负担。(3)修改税前扣除规定,规范和统一税基。取消计税工资限额,与企业经营有关的支出和费用应当允许在税前据实扣除;放宽坏账核销标准,内外资银行统一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在税前计提专项贷款准备金;统一和提高固定资产的折旧比例;将预提税改按应计提项目的实际汇款额征收等。(4)统一税收优惠政策。取消对外资企业的税收超国民待遇,实现内外资企业公平税负;改变区域优惠为主的政策模式,按照金融业务的不同来划分税收优惠,如对离岸金融业务可规定较低的税率,给予较多的税前扣除;实行以间接优惠为主的税收优惠方式等。 
  2、个人所得税的改革。为了改变我国个人所得税收入调节功能软弱、征收管理乏力等问题,应当对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制进行改革:改变分类征收的税制模式,实行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税制模式;调整和规范税前扣除项目与扣除标准,提高生计费用扣除标准,允许将资本损失从资本利得中扣除;降低税率,减少税率档次;避免重复征税,采用归集抵免法或分劈税率法,以消除对股息、红利所得的重复征税。 
  (四)证券税制的改革与完善 
  1、证券交易印花税的改革。目前我国对证券市场的交易行为实行以征收股票交易印花税为主体税种的课征模式,但如前所述,印花税调控证券市场的效果非常不明显。而从国际证券税制看,各国为了降低交易成本,都逐步下调印花税或证券交易税的税率直到取消该税种。基于此,我国证券交易税制应当遵循下列改进思路:第一步继续征收并完善证券印花税。由于我国证券市场尚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为了发挥证券交易税对证券交易的调节作用,应当在保留现行股票交易印花税制的基础上进行下列完善:(1)渐进降低印花税的税率,并相应扩大税基,以减少对中央财政收入的冲击;[19]同时实行差别比例税率,按照股票类、非政府债券类、政府债券类由高到低确定税率。(2)为抑制频繁买卖的投机行为,可实行对卖方的单边征收,受让方免税。[20](3)进一步公平税收,把目前仅限于二级市场的课税范围扩大到发行环节和场外环节,把仅对股票交易开征扩大到对债券、投资基金等也开征印花税。第二步是取消证券交易印花税。从国际经验看,为了减轻证券交易中交易环节的税收负担,保持资本市场的效率和流动性,无论是证券交易印花税,还是1994年就拟开征的证券交易税,其最终归宿是逐步取消;与此相应,为发挥对证券买卖的调节作用,开征资本利得税。 
  2、证券所得税的改革。(1)证券投资所得税的改革。我国目前对证券投资的股息、利息和红利等投资所得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和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征收投资所得税,但存在不少问题,应进行下列调整:取消对红股计征所得税,促进我国股市扩容;降低对机构投资取得收益合并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税率,平衡机构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之间的税负;对不同证券投资所得收益同时开征所得税,以公平税负;规定起征点或免征额,以利于中小投资者;采取措施避免重复征税。(2)证券资本利得税的开征。资本利得税是以买卖证券的增值部分为课税对象的一种税收,目前我国尚未开征,但发达国家普遍开征此税。资本利得的最大特点是不具有规律性和可预期性,但基于税收公平原则,为抑制短期投机和操纵股市牟取暴利,应当借鉴国际经验,将证券交易所得纳入课税范围。另外,证券资本利得税的开征需要有成熟的证券市场和健全的税收制度,我国目前尚不具备开征的条件,可以与证券交易印花税的改革统筹考虑。随着证券交易印花税税率的降低乃至取消印花税,证券交易流转环节的税负得以降低,再选择适当时机开征证券资本利得税(证券交易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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