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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金融税制的问题分析与立法完善

  金融衍生工具是20世纪七八十年代全球金融创新的高科技产品,主要有金融期货、远期合约、期权、利率掉期等。金融衍生工具在发挥其有效规避金融风险作用的同时,也对一个国家的税基造成严重威胁,例如在金融衍生商品交易中,所得的发生时间、所得的种类、所得的归属都很容易发生改变,这给传统的会计方法和税法概念造成很大冲击。为此,西方金融发达国家十分重复研究和制定金融衍生产品的课税问题,总的来说,其金融衍生工具税制的基本特点是:不单设税种;一般实行在签发、交易、收益三个环节分别征税的复合税制;根据每种金融衍生工具的性质和特点确定适用的税种和具体规定;没有特殊规定就适用一般税收规定。[15]例如,美国、英国、日本对金融衍生产品交易所得征收资本利得税,对于带预期资产性质的远期合约、期货和期权,美国采用盯市法(mark-to-market)确定损益发生的时间和税基,英国和日本采取实现法。美国税法规定,在纳税年度末未偿部分合约按该年度最后一天合约的公平市场价,计算未实现损益并征税,出售或清仓合约的损益额就是支付量。日本和英国税法则规定,在合约通过售卖、清仓交易、现金结清或到期交割等方式处置,获得最终结果以前,合约双方的损益不被确认,即不对未实现损益课税;而一旦合约通过上述方式处理完毕,交易各方的损益即被确认,损益额即为各方在合约中的支付量,这也是多数国家的做法。另外,大多数国家一般不直接对金融衍生工具所产生的、非居民的支付全额征收预提税。[16] 
  三、中国金融税制的改革与立法完善 
  (一)金融税制构建和完善的基本原则 
  金融活动深入到经济生活的各个领域,是现代经济的核心,金融税制的建立和完善关系到金融业的稳定和健康发展,对推动我国市场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因此,金融税制改革和优化,应当从推进国家税制改革、促进金融业稳定发展、健全税收法制的全局,来通盘考虑中国金融税制构建的基本原则。为此,我们提出如下原则:(1)税制统一与规范原则。金融业的稳定发展和金融税收秩序的建立,有赖于统一、规范的金融税制,要按照国民待遇和平等竞争的原则,改变内外有别的两套税制,改变按照身份、主体等实行不合理的税收待遇的做法。(2)税负合理,促进金融业稳定发展原则。要适应以减税为特征的世界性税制改革的要求,根据我国金融业税负偏重、金融企业竞争力不强的现实情况,适当降低税负,增强金融企业抵抗风险的能力,为金融业开放和金融企业的发展创造条件。(3)税收中性原则。为了进一步推进中国金融市场化改革,减少税收对金融市场流动性和竞争力的不利影响,应当坚持税收中性原则,按照宽税基低税率的原则设计税制,避免重复征税,减少税收对纳税人市场选择行为的影响,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4)公平与效率兼顾原则。金融税制的构建应当按照税收公平和量能课税原则的要求,按照纳税能力承担税负,并通过税收的调节作用,以实现社会公平。按照税收效率原则,科学设计税制要素,防止和消除税制繁杂,降低征纳成本。 
  (二)金融商品税制的改革与完善 
  我国目前对金融业实行以商品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加剧了金融税收的波动风险,不利于金融市场和国民经济的稳定,不利于发挥税收对收入分配和经济的调控作用。[17]随着直接融资正在成为金融市场主导力量的国际趋势,考虑到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金融税制改革的方向,应当向发达国家实行的以所得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转变,积极稳妥对现行的商品税制进行调整。 
  我国金融商品税制改革的重点是完善营业税。根据我国税制改革的总体目标和世界税制的发展趋势,我国营业税改革可分为两步进行:第一步保留现行营业税制,但进行降低税负、扩大范围的完善。我国目前尚不具备废除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破旧立新”条件,但我国近年来税收收入高速增长,[18]为了提高我国银行业的竞争力,降低营业税税负是必要和可行的。营业税税率可由现在的5%逐步降到2%,同时扩大税基,对所有的贷款业务按照利差收入(营业净额)征税,对金融机构往来收入征收营业税,免征抵债资产转让环节和金融回租业务的营业税。这样既规范了税制,又可以提高银行资金的利用率,有利于内外资银行在同等条件下公平竞争。第二步是改征增值税。从长远考虑,应当按照国际社会的通行做法,将我国现行的增值税征税范围扩大到金融业,对金融企业的大部分业务实行基本免税法的征收增值税,对手续费、咨询费等征收增值税。同时,还应取消仅对内资企业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以优化税制,降低税负,促进金融业参与国际竞争和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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