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金融税制的国际经验与特点
从国际情况看,对金融业务的征税包括间接税和直接税两种,其中间接税主要包括增值税、印花税、保费税和证券交易税等,直接税主要包括公司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等。其总的特点是以所得税为主体税种,并且在间接税上,金融业与其他行业相比,实行轻税政策。
国外(OECD国家)对金融业务一般不征收营业税,而是纳入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并且对货币结算、存贷款业务等主要金融业务实行不可抵扣的免税政策,即不征收增值税,同时对金融企业购进固定资产也不能抵扣其所含的增值税税款,[12]但对一些辅助业务(如咨询服务、提供保险箱服务等)则要征税。实行这种政策的理由,除了金融服务增值额的确定较为困难外,主要是出于减少对资本流动的阻碍考虑。另外,虽然对金融机构免征增值税,有的国家也征收一些名称不一的特别税,如法国对银行、保险公司等,按其支出和经营资产折旧的合计数征收1%的金融机构税。特别是对保险业务,不少国家征收类似于我国营业税性质的保险费税,其税率英国为4%,荷兰为7%,德国为15%。保险费税的共同特点是只对以物为保险标的险种征收,对以人为保险标的险种免征。[13]
各国对证券业的征税大致包括流转环节征收的证券印花税和证券交易税,所得税环节征收的所得税和资本利得税等。不少国家对证券交易业务征收证券交易税或印花税,例如,法国对于在股票交易所或者柜台交易的证券,按照交易额对买卖双方征收证券交易税,其中,交易额在100万法郎以下的部分税率为0.3%,超过100万法郎的部分税率为0.15%,每笔交易可以减税150法郎,且每笔交易税额最多不超过4000法郎,对在创业板上市的股票交易不征证券交易税。瑞士对证券买卖征收印花税,国内证券税率为0.15%,国外证券税率为0.3%(由买卖双方各承担一半)。我国香港对股票转让征收印花税,税率为0.2%(由买卖双方各承担一半),我国台湾征收证券交易税,且只对卖方征收,税率为0.3%。值得注意的是,美国、英国、日本等都曾经在交易环节对证券交易征收证券交易税,但为了鼓励资本流动,目前都已经停止征收。国际上重视对证券所得的税收设置,分别针对投资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收入)和资本所得(证券买卖的价差增益)这两大所得来源,开征投资所得税和资本利得税。尤其是发达国家,普遍征收资本利得税。例如,美国的资本利得税包括联邦个人交易所得税和公司资本利得税,前者是美国公民从事有价证券交易时税收负担最重的税种,采用累进税率。日本的资本利得课税方式有两种,即申报分类方式和源泉分类方式。另外,多数国家把证券列入财产税的征税范围,在证券所有权发生转移时,课征遗产税和赠与税。
西方国家的信托税制几乎涉及所有税种和信托业务的所有环节,但一般不单独设立信托税种,有关信托的征税规定散见于各个税种的法律规定中。信托从设立到终止需要经历信托设立、信托存续和信托终止三个环节,各国一般在信托设立环节征收资本利得税;在信托存续环节对信托财产收入征收商品税、所得税,对信托报酬征收所得税;在信托终止环节对信托收益征收所得税、遗产税等。另外,外国一般对公益信托予以免税或减税。[14]在建立信托税制时,各国基于信托导管原理,遵循受益人负担原则,以实际受益人作为最终纳税人,避免对名义应税行为征税;税负公正原则,受益人通过信托管道进行的任何经营活动的税负,应不高于受益人自行经营所应承担的税负,以避免重复征税;发生主义课税原则,受托人管理和运用信托财产时发生的应税义务,应被视为受益人自行运用该信托财产时发生的应税义务,受益人在纳税义务发生时即应缴纳税款,由受托人代为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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