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股东大会决议的法理分析

  判例中的这一创造物无疑被现代公司法所吸收,构成了成文法上的重要原理。但概由股东大会对公司日常事务作出决议,显然是不现实的。公司法试图在保留这一基本方法的同时,通过章程概括性地授予董事会一定的权限,以克服通过股东大会决议来执行公司事务的弊端。尽管股东大会上以股东多数决方式直接作出公司行为的做法似乎显得荒谬,但股东多数决的精髓却一直保留至今。 
  (二)学说与检讨 
  现代公司法在追随历史创造物的同时,也贯彻了所有与经营相分离的发展理念,厘清了股东大会机关的职能和运作方式。就职能而言,股东大会是决定公司意思的机关;但就运作方式而言,股东大会决议是公司意思的表示方式。从这个意义上讲,股东大会具有两种存在方式:一种是作为抽象的、观念性的权限保有者的地位(机关),另一种是作为具体的、现实性的权限行使方法的会议本身。[6]换言之,不应将抽象的股东大会等同于具体的股东大会会议。[7]成文法上规定了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8]这同样包含了股东大会存在的两种方式。从抽象的或观念性的意义上,股东大会要求由全体股东构成;从具体的或现实性的角度,股东大会会议并不要求全体股东必须出席。因此,代表公司意思的股东大会决议,在成文法上并不要求全体股东一致同意。[9]由多数决形成的股东大会决议,在外观上具有了公司意思的形态。 
  但还是有人错误地解读了成文法上股东大会的内涵,基于“在一些大型的股份公司中,由于股东人数众多,且又分散,召开全体股东参加的股东会事实上是不可能的,因此,公司一般允许设立股东代表大会,行使股东会的职权。”[10]股东人数众多而又分散的确是股份公司的一个事实,但是否能成为股东大会改为股东代表大会的根据,不无疑问。因为股东大会的设立不是着眼于股东人数的多寡,而是着眼于在公司所有与公司经营分离的情况下有效地保护股东权,并着眼于股东平等。从这个意义上说,任何一个股东都拥有不可剥夺地参加股东大会的权利。如果允许股东大会可以改为股东代表大会,这无异于公司可以随意牺牲部分股东的合法权益。[11]国外有一些人提出,没有表决权的股东不能成为股东大会成员。[12]固然,股东大会决议是通过股东行使表决权的结果,为此,决议的形成是以表决权数为基础的多数决定,但股东大会的构成人员则是基于股东持股的事实,成为股东大会的成员是股东固有权的一种。无表决权股东不能成为股东大会成员,无异于排除了这部分股东对与表决权无关的事项所享有的权利,特别是无需表决的事项和股东行使监督权的有关事项,在此观点下无表决权股东将无任何发言权,因此,理解股东大会的双重含义,对于解析股东大会决议及其瑕疵是非常重要的。 
  二、冲破民法范式的公司法人决议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