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法理论和社会契约论从统治权力的合法性来源(人民的同意)和正确行使权力的判断标准(比如自然法的正义原则)等方面瓦解了宗教神权和世俗专制王权的统治基础。近现代革命与宪政的观念和思想包容其中。但是,这种建基于理性主义基础上的政治激进主义毕竟经不起逻辑上的推敲,也缺乏实践验证。同样一种理论,可能被用来为完全不同的政治目的服务。比如,在智识范式上同属社会契约论阵营的霍布斯和洛克,却遵循着完全不同的演绎进路,一个主张人民订立契约时无条件让渡所有权利给“利维坦”从而为专制主义张目,一个坚持人民让渡的只是部分权利并握有对统治权力的最终审判权和反抗权从而为人民主权辩护。难怪,这种略显粗糙的理论形态,一旦完成历史使命,资产阶级就可以轻易地以得不到经验的证实为由据斥它、抛弃它。或许可以这么说,它们对于革命的意义要甚于对宪政的意义。而“革命是罕见的”,(23)常见的是在革命后建立什么样的政治秩序问题。对此,自然法理论和社会契约论的贡献不大。“它的主要缺点是不能在对政治制度的日常运作的分析中用作有启发的工具。它没有能够把注意力集中在核心的问题即政治权力的结构和动力上面。就一种多元主义的宪政秩序而言,它没有为多变的权力分配或权力控制的机制提供什么洞见。” (24)
人民主权论
相对而言,人民主权论的生命力和影响力则比社会契约论强大得多、持久得多。虽然,诸如洛克、卢梭等人民主权论者的立论基础就是社会契约论,但显然并不能把两者等同起来。正如我们从霍布斯理论所看到的那样,不能从社会契约论推演出人民主权论,而人民主权论的逻辑起点也并非都需要社会契约的理论假设。
人民主权论的革命气质是不言而喻的。因此,解读近现代革命思想绕开它是不可思议的。同样地,正如西方立宪主义历史的权威之一麦克尔文所指出的那样,“主权是我们的政治思想的主要表达,而且是理解宪政的历史的关键。”(25)但是,如果说人民主权原则在各国革命实践中的作用是比较一致的话,那么革命后它的命运却大相径庭。英国维多利亚时代的自由主义思想家阿克顿(1834—1902)就曾经说过,“任何民主,任何建立在人民主权之上的政府,其命运依赖于它在这些相互对立的原则之间所做的选择:一方面是绝对权力,另一方面是法制的制约和传统的权威。把至高无上的地位赋予法律还是人民的意志,是建构一个以义务维系的道德团体,还是一个以暴力支撑的自然团体,就此做出的选择决定着它的兴衰。” (26)阿克顿是在为本国的君主立宪制和美国的宪政体制辩护中说这番话的,他的矛头直指他所谓的民主制。今天,民主的观念和制度已经成为普世的标准,我们大可就此批判阿克顿的保守主义,但他的这段话却不无真理性的成分。事实上,在近现代思想史的维度中,人民主权论的流变复杂多样,其对资产阶级革命和宪政的影响也是因时因地而异。下面,以英国、法国和美国资产阶级革命前后思想家对人民主权理论的态度的变化为例来进一步考察。
英国。英国“光荣革命”时期,资产阶级和新贵族所结成的联盟,以人民的名义并利用人民的力量来进行反封建的革命。革命的结果是一个国王被杀,一个国王被驱逐。但是,人民掌握主权的现实并没有出现。与英国革命的妥协精神一致,英国资产阶级不想把人民主权的原则贯彻到底,而是以“议会主权”的形式传诸于世。英国“光荣革命”的辩护士洛克所坚持的就是议会主权学说。实际上,洛克成功地把立法至上和权力分立的思想协调起来。就主权学说所主张的主权的绝对性、不可分割性和永久性的原则来说,就这一学说所内涵的在政府结构的顶端存在一个最高实体的思想来看,洛克贯彻人民主权是远远谈不不上彻底的。个中缘由,正如我国政治学前辈吴恩裕所指出的那样,“洛克的议会主权学说还有反对代表劳动人民群众把革命进一步深化的意义。” (27)在这一点上,英国功利主义哲学家边沁(1748—1832)的思想历程同样显示出人民主权原则在英国的命运。与同时代其他激进改革者一样,他曾抨击了当时流行的混合政体、权力分立等思想。他认为,在一个国家的政治组织中,总是必须有一个权威,高于任何其他权威,它“不接受任何法律,而只颁布法律,它一直是规则的主子,甚至包括那些规定这个权威活动方式的规则。” (28)这表明,他曾信奉一种无限制的立法至上的学说。但在其他地方,又表现出他相当关注使任何政府的权力的行使都受到制约,他说,“为了被统治者的福利……,无论权力握在谁手里中,在运用权力的全部领域,都必须适用这种或那种制约,如果这不是完全必要的话,也至少是非常有利的。”看来,在构建政体时要遵循什么样的原则,他是矛盾的。直到他去世前两年出版的一本著作中,边沁才明确抛弃立法至上的信条。(29)边沁思想的演化,在他生活的年代具有代表性,它“明显显示出激进改革者的两难。他们需要以代议民主制来代替现存的政制。尽管他们从长期议会或1792年法国的大会制的思想后退了。无论有什么样的理论上的拒绝,某种形式的权力分立成为唯一的避难所。在给予执行机关任何真正的独立性的问题上,边沁非常谨慎,但在美国和法国,他的同代人一旦在亲身经历了大会制政府的危险之后,就很少再准备赋予立法机关‘无所不能的权力’。”(30) 如果我们把眼光再往后延伸,仍然可以发现,在英国,革命的保守性格如此根深蒂固,以至很少有思想家愿意把人民主权事业进行到底。英国维多利亚时代另一位思想家沃尔特·白哲特(1826—1877)在主张议会不加限制的主权的同时,对于人民主权却极其恐惧和反对。他认为具有统治素质的人是凤毛麟角,仅限于“受过教育的万把人。”他说,如果政治家竞相讨好较低的阶级,或者任由较低的阶级自己组织政党,那么就会一败涂地。一种“头等的邪恶”就会降临,因为“人民的呼声就是恶魔的呼声”。(31)阿克顿对人民主权也是深表疑虑,他担心这样的原则会使暴政永久化,甚至,他说,“人民主权的强硬原则必将导致采取这一原则的国家毁灭,除非它在妥协中牺牲自己。” (32)看样子,人民主权这一本质上是革命性的理论在英国思想史上长期没有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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