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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耕耘土地的“保护伞”——走近《农村土地承包法》

  三、多样化承包方式:农业经营的“助推器”
  鉴于农村土地的复杂性,除了耕地和林地之外,还有“四荒”土地(即荒山、荒沟、荒丘、荒滩),这些土地不宜采用家庭承包方式。而“四荒”土地又是我国土地资源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对其合理的开发和充分的利用,可以保持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发展,切实保护生态环境和生态系统的平衡。因此,确立多样化的承包方式以使这些“四荒”土地发挥其潜力和价值,可以说是农业经营的一台“助推器”。关于承包方式,该法规定,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也可以将其承包经营权折股分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后,再实行承包经营或者股份合作经营,并应签定承包合同。关于承包主体,该法规定,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承包权。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关于公示公信,该法规定,经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的,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关于继承,该法规定,承包人死亡,其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在承包期内,其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
  四、争议解决和法律责任:权益救济的“防护堤”
  承包法从本质上来讲,还是侧重保护农民的权利保护尤其是私权保护,而私权保护除了明定私权范围外,更重要的是要一套救济措施。承包法从争议解决途径和法律责任方面为承包方的权益提供了“防护堤”,显然,这也是可圈可点之处。
   (一) 承包争议的解决
  规定了承包争议的解决方式及其行使选择:(1)协商,“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2)调解,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3)仲裁,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4)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对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司法解决是最终解决途径。
  (二)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是通过督促法律义务的履行以保证法律权利的实现,该法规定了三项法律责任:(1)民事责任。“任何组织和个人侵害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对发包方承担停止侵害、返还原物、恢复原状、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赔偿损失等侵权民事责任的8种情形作了规定;对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而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作了规定。(2)行政责任。承包方违法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利用职权干涉农村土地承包,变更、解除承包合同,干涉承包方依法享有的生产经营自主权,或者强迫、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等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情节严重的,由上级机关或者所在单位给予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3)刑事责任。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征用、占用土地或者贪污、挪用土地征用补偿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利用职权干涉农村土地承包,构成犯罪的,也要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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