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农民耕耘土地的“保护伞”——走近《农村土地承包法》

  (四) 承包关系保护和流转的“润滑”。这在承包关系尤其是承包经营权保护方面以及在承包权流转方面都有体现。首先,在承包关系尤其是承包经营权保护方面,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对发包方收回和调整承包土地的问题作了规范化要求。比如,发包方不能擅自收回土地,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时,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另一方面,发包方也不得擅自调整承包地,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承包合同中约定不得调整的,按照其约定)。基于法律的灵活性要求,该法还规定了应当用于调整承包土地或者承包给新增人口的土地种类。(2)对承包方交回土地问题也进行了规制,承包方可以自愿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但应提前半年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3)顺应总则对妇女权利的特殊保护,还规定妇女结婚而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4)对继承权的保护也作出了“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和“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的规定。
  其次,在承包权流转方面,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确立了流转的方式和原则,即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方式,平等协商原则,自愿有偿原则,所有权和用途固定原则,流转期限限制原则(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原则以及优先权等原则。(2)对转包费、租金、转让费等的确定和收益归属作了规定。(3)明确了流转的书面合同以及相关关系变动情况等问题。比如,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互换、转让方式流转,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承包方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将部分或者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或者出租给第三方,承包方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不变,承包方将土地交由他人代耕不超过一年的,可以不签订书面合同。(4)对流转中的互换、转让和入股进行了简要规范。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