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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耕耘土地的“保护伞”——走近《农村土地承包法》

  (四)公开确立了承包流转与承包管理。总则对承包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行为予以确立,并就承包管理作出了较为详细的规定,在中央一级,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依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负责全国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的指导;在地方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而乡(镇)人民政府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
  二、家庭承包:理顺关系的“润滑剂”
  家庭承包是农村土地承包的主要方式,也是实践中经常容易发生问题的环节。而解决这些问题的一个关键就是要理顺复杂的承包关系,使其逐渐润滑起来。“家庭承包”这一章恰恰起到了这一巧夺天工的奇妙作用。 
 (一)承包关系主体和内容的“润滑”。在发包方面,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发包。而对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由使用该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发包。接下来,规定了发包方的四项权利(发包权、监督权和制止权等)和五项义务(维护合同义务、尊重经营自主权义务、提供服务义务和组织基础设施建设义务等)。在承包方面,规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承包方享有承包地使用权、收益权、流转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权以及获得补偿权等;同时必须履行诸如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等义务。
 (二)承包关系原则和程序的“润滑”。从总则的基本原则出发,分则又详细规定了土地承包应当遵循以下原则:平等自愿原则、民主协商原则、公平合理原则、承包方案多数同意原则(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程序合法原则。在承包关系建立的程序方面,设置了五个步骤:(1)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选举产生承包工作小组;(2)承包工作小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拟订并公布承包方案;(3)依法召开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讨论通过承包方案;(4)公开组织实施承包方案; (5)签订承包合同。
  (三)承包关系期限和合同的“润滑”。为了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该法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30年,草地的承包期为30—50年,林地的承包期为30—70年,对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还允许在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予以延长。承包关系的建立程序中有一个重要的环节就是签定承包合同,也是润滑承包关系的一道必不可少的“工序”,首先从主体、客体、期限、用途、权利义务以及违约责任方面列举了承包合同的一般条款;其次规定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再次遵循物权法的公示公信原则,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以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最后从合同的稳定和维护角度,要求发包方不得因承办人或者负责人的变动而变更或者解除,也不得因集体经济组织的分立或者合并而变更或者解除,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权干涉农村土地承包或者变更、解除承包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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