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宾馆不作为致使住客被杀害是否侵权

宾馆不作为致使住客被杀害是否侵权


徐忆斌


【摘要】本文提供的案件,涉及的是宾馆疏于防范致使住客在宾馆内遭第三人杀害、财物被劫的有关法律问题。
 这类问题目前尚无法律可循,但它具有普遍性。中国是有十三亿人口的大国,因公、因私离家外出的旅客每日以千万人计。他们在旅途中要乘车坐船,到达目的地或在途中要住旅店宾馆。这样,车、船、旅馆与乘客、住客之间就形成了一种以提供包括休息、保管等服务为内容的合同关系。此类合同不具备一般有名合同的具体特性,而兼具数种不同有名合同特性为一体的混合合同,因而在法律推理及适用上并无确定的依据,成为社会及学界讨论的一个热点。
 本文拟以此案为“麻雀”,从法理上予以解析,也许有助于加深对此类问题的认识。



这类问题目前尚无法律可循,但它具有普遍性。中国是有十三亿人口的大国,因公、因私离家外出的旅客每日以千万人计。他们在旅途中要乘车坐船,到达目的地或在途中要住旅店宾馆。这样,车、船、旅馆与乘客、住客之间就形成了一种以提供包括休息、保管等服务为内容的合同关系。此类合同不具备一般有名合同的具体特性,而兼具数种不同有名合同特性为一体的混合合同,因而在法律推理及适用上并无确定的依据,成为社会及学界讨论的一个热点。

本文拟以此案为“麻雀”,从法理上予以解析,也许有助于加深对此类问题的认识。
【关键词】宾馆不作为;侵权;消费者权益
【全文】
  案情简介:
 王某因至上海参加药品交流会入住银河宾馆1911客房。某日下午4时40分左右,王被罪犯仝某杀害于客房内,并被劫取了所带财物。罪犯仝某于当日下午在宾馆电梯七次上下,宾馆未对仝进行访客登记,亦未注意其行迹。王所住的房间门上配有“窥视孔”、安全链及自动闭门器,门后张贴有“看清门外访客再开门”等内容的安全告示。
 事发后,被害人父母诉请上海市某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银河宾馆赔偿经济及精神损失,同时要求银河宾馆承担侵权责任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上的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王之死及其财物被劫系罪犯仝某所为,与宾馆在管理工作中的过失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上海市银河宾馆并非共同加害行为人,故原告要求宾馆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没有法律根据。即使王与该宾馆之间构成合同关系,双方应由合同调整,而不能由《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来调整。银河宾馆未兑现其关于服务质量的承诺,可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数额按实际情况酌定。遂判决上海银河宾馆赔偿8万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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