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冲突法领域内反垄断规则及其对我国立法的启示

  我们注意到尽管瑞士和罗马尼亚都将反垄断行为在国际私法典中加以规定,是不是会与一般大陆法系国家对传统国际私法只涉及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的法律理念形成矛盾呢?其实,立法的完善已经避免了此种问题。《瑞士国际私法》第13条已明确规定:“根据本法规定适用外国法时,包括适用外国法的所有条款。外国法的规定,即使具有公法性质,也可以予以适用”。这一规定为外国公法的适用留下了空间,也为特定案件涉及外国公法、私法的适用上提供了法律适用一致性的保障,避免分割适用的缺陷。这其实也是现代国际私法在经济法域外适用上的新挑战。在具体规定上,各国可能考虑到国内、国际法制发展的实际,有步骤地、渐进地把有关的公法适用问题纳入到冲突规则调整中来。
  以上这三个国家关于涉外反垄断冲突规则的立法,对跨国反垄断规则有重要意义,在立法实践和司法实践上都具有示范影响,标志着冲突法领域内反垄断规则的正式确立。
  
  三、从当今国际上理论与实践看我国涉外反垄断立法中的相关问题及相关建议
  
  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特别是加入WTO后,中国的对外开放迎来了崭新阶段,在全球贸易体制中国内市场以及国际市场的竞争必将愈加激烈。在此环境之中,作为西方“经济宪法”的反垄断法将成为一国保护自己市场的关键。如何建立良好的反垄断体制,既要考虑对国内市场上的垄断规制,也应该重视研究对国外的相关制度。上述的理论和实践中不无对我们有益的东西,我国应该站在时代的前列,大胆吸收并灵活运用。
  (一)我国有关立法实践及存在的问题
  我国目前还没有单独国际私法法规,与其他国家相比,主要体现在《民法通则》里的涉外法律适用规定略显简单,而且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涉外不正当竞争也没有规定法律适用,有关的司法解释也未涉及到此类问题,因此从整个立法体例上看,涉外反竞争行为处于真空状态。我国在审理涉外不正当竞争时只能适用《民法通则》中的类似规定,比如根据第146条的规定,对涉外不正当竞争比照一般侵权行为处理。正如前文所述,这样的推理适用一般侵权行为冲突规则,不但会出现缺乏针对性及法官自由裁量过宽的问题,而且对于一个在我国始终被认为是经济法意义上公法性法律来适用民法,更显立法和实践的矛盾。所以从实际来看,现有制度已完全不能适应审理相关涉外反竞争案件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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