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冲突法领域内反垄断规则及其对我国立法的启示

  
  二、运用冲突规则间接调整反垄断法域外适用和法律冲突的新思路
  
  从以上可见,建立国际统一的反垄断实体规范能够从更深层次上解决反垄断法域外适用所带来的法律冲突问题,但在目前各国的经济和立法发展水平不一致的情况下来看作用及效果并不明显。这就需要我们另辟蹊径,从各国的立法实践来看,已经有少数国家采用了传统的冲突规则方法。这对于目前陷于困境的统一实体规范努力方向来说无疑是一种新途径。从各国的立法实践来看,主要有以下几种模式:
  1.适用一般侵权行为冲突规则的模式。侵权行为的冲突规则一般是按照侵权行为地法,或者法院地法为原则,以区别特殊侵权。从各国处理反竞争案件上来看,有些国家并未将该行为视为特殊的侵权行为,国内和国际侵权均按一般侵权行为适用法律,如法国和意大利。还有一些国家虽然认识到垄断行为的特殊性,但并未在冲突法上有对之专门规定。目前为止,世界上多数国家都是适用一般侵权的冲突规则。虽然看起来此种立法模式是主导,但深层上反映了各国国际私法对这种新的冲突法领域的问题并不重视。从本质上讲,与一般侵权行为不同,不正当竞争行为在危害方面表现出独特的双重性(兼有公法与私法的双重性质),因而适用一般涉外侵权的冲突规则有时会缺乏针对性,而且在侵权行为地之类事项的认定上也默视赋予了法官过大的自由裁量权,这往往导致优先保护法院地利益的倾向。因此这种立法模式并不是合理的。
  2.单边冲突规范的立法模式。单边冲突规范是其系属直接指明应当适用内国法或直接指明应当适用外国法的冲突规范。在涉外反不正当竞争冲突规则的立法中,采用单边立法方式的只有西班牙,它在1991年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4条中规定“该法适用于在西班牙市场产生或可能产生实质影响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该条虽然是属于实体法中的规定,但从结构和意义上它更似冲突规则,它只规定了在涉外不正当竞争行为影响本国市场时适用该法,即直接表明了连接点只是内国。这种单边冲突规则的立法模式一方面注意到了不正当竞争的特殊性,另一方面也考虑到了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复杂性(其法律后果责任多样以及双重性),因而采取了目前在其他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中很少采用的单边冲突规范的立法模式。笔者认为,单边冲突规则途径存在保护法院地利益之嫌,而且其适用法律往往考虑不到国际影响,一味强调本国公法的域外适用,势必引来相关国家对抗,甚至报复,也窒息了冲突法在协调公法冲突上的固有功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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