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冲突法领域内反垄断规则及其对我国立法的启示

冲突法领域内反垄断规则及其对我国立法的启示


徐忆斌


【关键词】反垄断规则,冲突法,启示
【全文】
  
  反垄断法是商品经济的产物。竞争是市场经济的基本要素,然而竞争的长期发展,优胜劣汰的持续演变又不可避免会造成垄断。反垄断法就是通过对市场中各类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合理规制,恢复可持续的有效竞争,进而确立良好的竞争秩序的一个法律部门。反垄断法从各国国内法中成长起来,但又不可能仅局限于国内法律体系之中,市场经济的发展是没有国界的,在经济全球化的大潮下,一国市场必须在世界范围内扩展空间,国内意义的反垄断法只有不断调整,甚至域外适用才能在现代市场经济中发挥更好的作用。
  
  一、国际范围反垄断规则法律冲突的产生及解决实践评析
  
  (一)国际范围反垄断规则的法律冲突产生的原因
  各国经济逐渐相互融合的趋势使得原本局限在一国境内的垄断危害早已威胁到国际经济的健康发展,反垄断法的国际范围内的法律冲突正是在这些背景下产生的。笔者认为,所谓国际反垄断规则的法律冲突,是指各国反垄断法在跨国交易中适用时,由于各国反垄断法内容的差异,以及一国反垄断法的域外效力和别国反垄断法的域内效力并存,所产生的在反垄断法适用上的抵触。具体来讲,产生因素主要有:
  1.跨国公司广泛流动以及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加速发展。从跨国公司的发展来看,其获取高额利润的最终目的是控制市场。特别是其营销的全球性,导致他们大量进入别国市场进行并购,带来了不正当的竞争行为,甚至出现了垄断。全球经济一体化在增进了各国间联系的同时,也带来负面影响,比如经济危机的跨国传播。针对跨国公司在本国市场的行为,那些以往认为国内相关国际私法规范调整法律冲突仅限于涉外民商事法律领域中,公法领域不应有法律冲突的观点受到了冲击。在涉及跨国公司在东道国市场反竞争行为的相关案件中,一方面法律关系的主体涉外性使得采用选择规范而不能一概适用国内实体法,另一方面传统的冲突规则又无法规范这种公法调整的行为。适用何种规则去规制跨国公司的行为等等问题都成为新的矛盾。国际上各国有关经济法规的域外管辖扩张的理论创新和实践积累。基于上述原因,各国均不同程度地在自己国内法中加以对策,来保护内国的经济利益,比如典型的美国反托拉斯法“域外适用”。二次世界大战后,为了保护美国公司在与外国公司竞争中的利益,美国法院通过法律解释扩大美国反托拉斯法的适用范围,并提出效果原则,对于发生在美国境外且与美国反托拉斯法相抵触的任何行为,不管行为者国籍、行为地,只要其对美国市场竞争会产生不良影响,美国法院就有管辖权。另外德国等欧共体国家的立法也都有类似的“原则”规定。但是由于国内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关系很多具有国家公法性质,域外对其进行管辖势必会产生对内国主权的限制,行使这种域外管辖权的结果也常常引起与其他国家之间的法律对抗与管辖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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