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不当审讯:功能分析与机理阐释——兼论我国刑事审讯制度的改革走向

不当审讯:功能分析与机理阐释——兼论我国刑事审讯制度的改革走向


Improper Interrogation: the Function and Mechanism——On the Direction of the Interrogation System Reform in China


马静华 王培秩


【摘要】摘要:不当审讯的直接效果是获得犯罪嫌疑人对案件事实的承认,容易导致冤案的发生。侦查实践中,不当审讯的存在依赖于特定和时间和空间条件,侦查机关的目标考核和较高的刑事拘留、逮捕的证明标准则为其体制根源与制度症结。以不当审讯的治理为目标,应对不同强制措施之下的审讯时空进行严格限制,降低刑事拘留、逮捕的证明标准,对侦查机关的目标考核制度进行结构性调整。


【关键词】关键词:不当审讯  条件 目标考核 证明标准
【全文】
  各国刑事司法实践中,几乎每起冤案的背后都有不当审讯的幽灵。冤案的曝光,使我们观察到侦查活动中不当审讯现象的冰山一角。经验表明,不当审讯曾经是侦查人员普遍采用的侦查手段,而今,对不当审讯——尤其是刑讯逼供——的治理已经取得一定成效,但其得以生存的环境条件并未发生实质性改变,于是,不当审讯以变换了的面相继续存在。非法审讯的兴盛与特定的刑事诉讼制度对口供的整体性依赖直接相关。如欧洲中世纪时期和中国封建时期的纠问式诉讼模式下,以被告人口供为裁判的根本依据,因此刑讯逼供是一种法定化的审判方式。正如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高德伯格所言,“依靠自白的刑事执法制度从长远来看将比依靠通过熟练的侦查而独立取得的外来证据的制度更不可靠,更容易导致刑讯。”[1]而在证据中心主义的诉讼制度下,非任意性的自白必会被排除证据资格,不当审讯也就失去了功利主义的导向。于是,不少学者开出了以确立反对自我归罪特权或者沉默权以抑制不当审讯/刑讯逼供的“理论药方”。如孙长永强调,“确立沉默权有利于遏制长期存在且难以克服的刑讯逼供现象。”[2]
  在我们看来,沉默权的确立与保障取决于程序公正优先的价值目标的设定,由此也必然带来刑事诉讼结构的整体性变化。沉默权能否有效实施并非取决于立法规定的正当性与严密性,在根本上依赖于社会公众是否普遍信奉以人权保障为中心的法治理念,以及司法资源条件所提供的客观可能性。既如此,这种宏观性的理论对策对眼下和未来一定时间内如何治理不当审讯并不能发挥功能性的指导作用,因为公众的法律理念与法治理念还存在一定距离, 现实的司法资源也无法为证据中心主义的诉讼模式提供充分的保障。 合乎实践理性的态度是,从解释学视角探寻不当审讯发生作用的机制与条件,有针对性地提出以消解其外在控制性因素为基本内容的技术性方案。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