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和立法还是有一些重要的区别的,要认识到法律和立法是不同的两个问题。法律是立法的结果,已经完成被赋予效力的过程,所以当然不能违背现行
宪法。但是立法不同,指的是一个正在使法律产生的过程,所以在这个过程中重点考虑的应该是社会的合理规则需要是什么,在立法这个过程
宪法至上的原则不是唯一的,如果面临的社会需要与现行
宪法相违反,那么就存在一个相互取舍问题,也就是说在立法过程中,会出现一个是需要修宪还是放弃立法的权衡。所以,立法可以不是简单的对既有
宪法文本的屈从,而应该可以同时提出权衡的要求,必要时可以提出修宪的要求。
*作为私法的物权法与其他法律又有微妙但重要的不同。公法由于直接涉及国家权力的行使问题,所以其制定必须有明确的
宪法依据,立法者制定公法时,有义务论证其制定具有
宪法依据。我们通常说的违宪审查,便是多指向公法或者政府行为,主要在这个意义上警惕和防止公共机器超越
宪法之外。但是我们几乎见不到有针对私法具体内容(程序例外)的违宪审查先例。这是因为,私法是划定私人生活的自主空间的,由于现代
宪法并不直接去限制公民的私权,包括个人自由及其财产的权利,所以私法制定无需顾及
宪法上是否有明确授权依据问题。所以,我们看到在那些有成文
宪法的国家,制定民法典并不需要在法典中明确其制定民法典的依据出自哪一条,便是这个道理,我们可以看看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日本民法典等莫不如此。
*物权法起草面临一个去神化的努力。针对
宪法中的许多抽象、模糊的用词,尤其是那些意识形态用语,不能陷入神话般的解释语境,而应该立足现实分析、现实实践,在生活中实践,在实践中生活,提炼智慧,发掘法律原则和规则。何况,今日之世界,从全球化和世界合作所发展出来的规则已经以一种国际法则的形式而被各国逐渐体认,在这个意义上中国
宪法的解释和发展也不能脱离在我们加入或者融入的国际法则之外。另一方面,应该继续坚持立法民主,并以开放的心态就物权法涉及的意识形态展开深入讨论,这是使得立法合理的重要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