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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人员的证据意识

  笔者认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人员的证据分析意识对执法活动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任何行政处罚必须要以证据为基础,离开了证据分析执法人员的行政处罚必然将有重大瑕疵,甚至将做出错误的行政处罚,践踏法律的尊严。所以每一名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人员必须要有高度的证据分析意识,怎样才能在执法活动保证执法的公正、公平、合理。
  三、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人员的证据运用意识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人员在采集证据、分析证据的基础上,还必须要会运用证据,行政案件中执法人员的证据运用意识尤为重要。证据运用就是行政执法机关运用查证属实的证据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具体方法。笔者认为,执法人员在进行证据运用之前必须先搞清楚证据的分类和各类证据的运用规则,在清楚了证据分类和运用规则后还要采用不同的方法运用证据证明案件的事实,要有这样的意识才能称之为证据运用意识。
  (一)、证据的分类和运用规则
  由于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特殊性,在证据的分类上笔者认为可以有以下的分类和运用规则
  1、 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
  凡是从最初来源获得的第一手材料,如现场检查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当事人陈述、第一现场保存的物证和书证等都是原始证据。凡是经过复制、复印、转抄的第二手资料或第二手以上的证明材料,如第一现场的照片、视听资料、当事人提供的复印件材料、证人转述他人告知的有关案件事实等都是传来证据。在运用规则上一般来说原始证据优于传来证据,在没有原始证据的前提下尽量使用最接近于原始证据的传来证据,只有当事人的口供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定案进行行政处罚。
  2、 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
  凡是能够单独的、直接的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就是直接证据。凡是不能单独的、直接的证明案件主要事实,而必须借助于其他证据,才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就是间接证据。在运用规则上直接证据只要查证属实就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而间接证据必须相互一致,不能发生矛盾,还必须形成一个完整的、不间断的证据链证明案件的事实结论必须肯定、唯一,并足以排除其他的可能性,这样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二)、证据的证明方法
  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活动中证据的证明方法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二种:
  1、 直接证明法
  这种证明方法不需要经过推理及复杂的论证过程,只要利用查证属实的证据对案件主要事实做出认定就可以了。在行政案件中常见的直接证据有承认或否认行政案件事实的当事人陈述、亲自耳闻目睹行政案件事实的证人证言、执法人员依法制作的现场笔录等等。但是要特别注意,使用直接证明方法证明行政案件事实的关键是直接证据的真实可靠。
  2、 推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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