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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人员的证据意识

  2、 尽量保存第一现场的物证、书证和证人证言
  当行政违法行为发生后第一现场的物证、书证和在场人员的证言都相当珍贵极有价值,许多证据在现场稍纵即逝。作为执法人员到达第一现场后要有证据保存意识,不要怕麻烦尽量合法的保存第一现场的物证、书证和证人证言,能当场取得的证据尽量当场取得。保存第一现场的物证有多种形式,先行登记保存、暂扣违法物品、制作现场询问笔录等等,执法人员必须根据证据的种类采用不同的方式进行证据保存,不要感到保存证据繁琐而轻易放弃第一现场证据的保存,比如,对于擅自收运餐厨垃圾用于喂养生猪的违法行为,执法人员必须对收运的交通工具(车辆)进行现行登记保存以证明当事人确实在收运餐厨垃圾,并且在当事人承认是用于喂养生猪的同时做好现场陈述或询问笔录,在第一时间将证据保存固定下来,如果错过了第一现场的证据保存,可能当事人就不会再承认擅自收运餐厨垃圾用于喂养生猪,甚至回避调查,这样会造成执法成本的加大和执法效率的降低。因此,笔者认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人员必须要有第一现场证据保存意识,这样才能为之后的具体行政行为奠定良好的基础。
  3、尽可能的制作现场视听资料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面对的往往是社会弱势群体,旁观群众经常有盲目的同情心理,不愿为执法人员提供证言,更有甚者还要为违法当事人作伪证阻扰执法人员的正常执法活动,因此制作现场视听资料就显得尤为重要。现场视听资料能够真实的反映违法现场的事实,如果有妨碍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情况发生还能够为公安机关介入处理提供证据。实践证明,当违法当事人知晓执法人员在现场进行视听资料制作时往往比较配合执法,妨碍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情况明显减少,而且接受处理的态度也明显好转。其次,旁观群众阻扰执法的情况基本没有,因为他们知道此时无论如何为违法当事人“辩解”都无法改变已经记录在视听资料内的真实情况。笔者认为,有条件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应当在行政违法第一现场尽可能的制作现场视听资料,真实的记录现场的情况为执法活动提供可靠的证据。
  4、采集证据必须合乎法定程序和法定形式
  2002年6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24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了行政机关提供证据的要求,因此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人员在采集证据的时候必须符合法定程序和法定形式。一份证据是否有效,除了内容的真实外很大一部分是要符合法定要式的,比如,向人民法院提供的现场笔录,应当载明时间、地点和事件等内容,并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不能签名的,应当注明原因。有其他人在现场的,可由其他人签名。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现场笔录的制作形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从中可以看出现场检查笔录必须是现场制作的,如果执法人员违反程序在事后补做现场检查笔录就是违反法定程序,其笔录就是无效证据,怎样不但会遭到行政败诉的后果,更为严重的是将损害执法机关的执法严肃性丧失政府的公信力。笔者认为,作为一名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人员在采集证据的时候必须明确采集证据的法定程序和法定形式,严格按照证据采集要求进行。
  二、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人员的证据分析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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