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人员的第一现场证据采集意识
行政执法的证据采集很大一部分是依靠第一现场的证据采集,因为第一现场往往真实地反映了行政违法的全部事实,这就要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人员要有很高第一现场证据采集意识,许多现场证据稍纵即逝,比如:车辆在运输途中大量扬尘,当执法人员到达第一现场的时候可能车辆的扬尘现象还存在,一旦错过当时的证据收集扬尘散去,那么执法人员要再收集车辆扬尘的证据就不再可能了。所以笔者认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人员到达第一现场就必须进行第一现场的证据采集,要有极高的证据采集意识。总的来说可以按照行政证据的种类进行及时地进行采集。
1、 及时制作现场笔录
所谓现场检查笔录就是行政机关及其人民法院在案件发生的现场制作的笔录。现场笔录的种类包括许多种,有现场检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询问笔录、现场检验笔录、现场制作的音像视听资料等。现场笔录制作的地点是在行政违法发生的现场,这与现场笔录制作时间的现场性是一致的。脱离行政违法现场就不能保证在行政违法的发生过程中制作现场笔录。现场笔录的内容是行政执法人员对自己耳闻目睹、检验检查等案件事实的记载。包括听到的、看到的、摸到的、闻到的,或者用仪器检测到的等事实。现场笔录制作的主体是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章等授权的组织(可统称为行政执法机关),不能包括其他司法机关。现场笔录是行政执法机关为了行政目的而制作的,是作出行政行为的依据。行政证据只能由行政执法机关自行收集,任何其他机关都不能越俎代庖。在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依法到现场制作的勘验、调查笔录等证据,都不是为了行政目的而制作的。并且时间发生在行政行为之后,事过境迁,此现场已非彼现场。人民法院不可能成为现场笔录的制作主体。现场笔录制作的时间是在行政案件发生的过程中。现场笔录的最基本的特征是其“现场性”、即时性。最大的效果是“保真”。从证据的种类来看,应当属于原始证据。脱离行政违法发生的过程,在事情发生之后根据印象或者回想记忆制作的笔录就会“失真”,或多或少的出现偏差。现场笔录制作程序要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违反程序制作的现场笔录的效力将会受到怀疑,甚至被排除。如进行勘验、检查的人员有无行使勘验、检查的权力。涉及专门性技术的问题,是否指派或聘请了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参加。进行勘验、检查时,是否邀请有关人员参加,行政相对人是否在场,有无见证人在场,见证人与案件有无利害关系。勘验、检查人员、被邀请参加人员、见证人、当事人是否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等。总之,现场笔录是行政执法机关为行政目的,按照行政程序的要求,在现场对案件发生过程中的事实予以记载的证据种类。它具有主体的特定性、制作时间地点的即时性、程序的合法性、内容的原始性的特点。如果不在行政违法现场制作的笔录就不能称之为现场笔录了,事后再进行现场笔录的制作就是违法行政,是伪造证据的行为了。因此笔者认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人员一定要有及时制作现场笔录的证据采集意识,这样才能做到依法行政,公正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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