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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人员的证据意识

浅谈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人员的证据意识


邢益民


【关键词】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证据意识
【全文】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是一种全新的行政执法模式,也是行政执法的一个方面,其执法活动也必然为行政复议制度和行政诉讼制度所调整。依据现行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制度,一旦行政相对人进行法律救济,那么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主体将承担全部的举证责任。由此可见,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人员在做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必须严格按照其收集到的证据对行政相对人做出合理合法的具体行政行为,为了正确、及时、合法的进行执法活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人员就必须在执法活动中有高度的证据意识。但是当前执法人员证据意识明显不强,证据的发现率、提取率和利用率都不高,往往忽略第一现场证据及嗣后的证据收集,使得执法难度陡然提高。笔者通过对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证据采集、证据分析和证据运用来对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人员的证据意识进行分析研究,旨在提高执法人员的证据意识,保障综合执法活动的正确、及时、合法。
  一、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人员的证据采集意识
  (一)、行政证据的种类
  证据就是能据以推断、反映特定事实的材料。行政证据的种类主要有:
  1、 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画等表达的思想和记载的内容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书面文件和其他物品。
  2、 物证:是指以其外部特征、内在属性和存在方位说明案件事实的物品和痕迹。
  3、 视听资料:以录音、录像、电子计算机等高科技手段储存的信息来证明特定事实的证据;
  4、 证人证言:证人对自己通过感觉器官所了解到的事实进行的陈述;
  5、 当事人陈述:当事人就其感知、理解和记忆的与案件有关的事实所作的陈述;鉴定结论:某方面知识专家凭自己专业知识、技能、工艺以及各种科学仪器、设备等,对特定事实以及专门性的问题进行分析鉴别后所作的陈述;
  6、 现场勘查笔录:有关国家机关依一定程序对有关场所、物品进行现场勘测活动中形成的文字记载;
  7、 现场检查笔录: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执法活动中依一定要求制作的文字记录。
  (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人员的第一现场证据意识
  由于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执法领域特别广泛,执法依据又特别繁多,许多执法人员到达行政违法第一现场时感到无法对相对人的违法事实进行定性,甚至对该违法行为是否具有管辖权也有一定的困惑,所以造成对第一现场的证据不知如何采集和是否应当采集的问题。笔者认为,无论从执法程序出发还是从“首问负责制”原则出发,到达行政违法第一现场的执法人员必须要有证据意识,必须将第一现场的有关证据全部合法的收集保存。理由很简单,第一现场证据如果不被保存将可能永远的消失,即使该行为不属于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领域那么等到移送到其他执法单位该证据可能就此不复存在。所以笔者认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人员到达行政违法现场必须要有第一现场证据意识,尽快合法的收集保存现场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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