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有选举和被选举的权利,但是对于立宪者而言,民选政府并不意味着政府由所有人选举产生,从村干部一级到全国人大,普通公民的参与率是递减的,最后几乎没有。所以很大程度上,村一级的干部似乎是最民主的。无论怎样,但是我们的
宪法中仍旧以“我们的人民……”自称。
一位法学家也曾经在公开场合批判人大的选举制度的不合理性,大意是他是浙江人,刚刚到北京没几天就被提名为北京市人大代表,他说他很委屈,不知道为什么一到北京就被选成人大代表,他连北京的街道还没熟悉,但是他还是感谢北京的人民选他信任他,他会认真的反应他们的心声的。言外之意,他是被莫名奇妙的选为代表的。由此可见,普通公民能真正的行使选举权是不切实际的,更不用说那八辈子不沾边的被选举权了。
“我要回家,我要工资”这是民工岳富国生前的最后一句话,说完这句话,岳富国就因突发脑溢血而昏迷,三十六小时之后,医生宣布岳富国死亡。当年岳富国的双亲给孩子取名时,为的是响应国家的政策,所以同期的孩子都取名为“卫国,建国,爱国”什么的,富国的双亲咱就忘了,农民子弟取那么珍贵的名字干什么,取个贱名就得了,最后自己落得个英年早逝。直到现在,岳富国的遗孀姚玉芳悲愤的问道:他们咱就不给钱呢?而
宪法上却明确的写着劳动者有获得报酬的权利。
一个盲女,一场大雪后,社区要求孙凤梅扫雪,如果她不同意,就取消她的低保资格。后来事情经媒体曝光,社区百般抵赖说:不参加扫雪也不会取消她的低保资格。试问,如果不是被逼的,一个盲人会志愿去上街扫雪吗?而
宪法上却明确规定着弱者有获得救济的权利。
“我要那个孩子。”死刑犯马卫花如是说。马卫花因为贩毒而被捕,被捕时已有身孕,根据《
刑法》第
四十九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和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而且
宪法也规定保护妇女的权利。但是警方却在未征的马卫花同意的情况下,对她实施全身全麻,强行人工流产。理由仅仅是怀疑马卫花借怀孕来逃避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