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次,我国纳税人所实际享受到的免费公共产品的数量和质量还是十分有限的。某些应当作为免费公共产品的尚未作为免费公共产品,如基础教育。某些免费公共产品的数量太少,无法满足纳税人的基本需求,如城市道路交通。大部分免费公共产品的质量还有待提高。 [10]当然,这可能与我国纳税人缴纳税款的数量有限以及我国经济发展水平的限制有关,但是,考虑到政府提供公共物品的效率较低,政府官员腐败的程度较高等因素,多数纳税人会得出政府没有提供足量的免费公共产品的结论。
为此,我国政府应该在免费公共物品的提供方面进行更大的努力,努力提高免费公共物品提供的效率,降低其中的腐败程度,以“三个代表”、“以人为本”、“和谐社会”为指导原则,更好地满足纳税人对免费公共物品的需求。
再次,我国纳税人在维护和主张自己对免费公共产品所享有的权利方面还没有更多的发言权。我国的各级人大往往无法真正代表纳税人的利益,纳税人的呼声也往往难以被各级人大以及政府所听取和采纳。这其中既有我国的现实国情,也有代议制民主制本身所存在的缺陷。 [11]就我国而言,一方面应该提高各级人大听取和采纳广大纳税人呼声的程度,另一方面应当努力设计其他一些制度来保障纳税人对免费公共产品的权利。比如,立法听证制度、政府提供公共物品重大决策公开制度、政府采购制度、预算公开制度、纳税人诉讼制度等。[12]
维护纳税人权利不仅不会削弱国家的权利,反而会增加和保障国家的权利。纳税人的权利中最基本的是对免费公共产品所享有的权利,因此,研究纳税人对免费公共产品的权利以及我国相关制度的完善无论对于保护纳税人权利还是国家权利,都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注释】翟继光,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北京大学研究生税法研究会会长。
参见理查德·A·马斯格雷夫:《比较财政分析》,董勤发译,上海人民出版社、上海三联书店1996年版,第4页。
参见邓子基主编:《财政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22页。
这种付费一般低于提供公共产品的成本,更低于如果由私人来提供该公共产品所应当支付的价格。
参见黄俊杰:《税捐正义》,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封底。
参见《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卷》,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84年般,第458页。
当然,这里并不排除因为尊老爱幼以及其他社会道德的要求而主动礼让的情况,但这并不是法律上的权利义务问题。
可以在抽象的意义上把税收视为公共产品的对价,即政府间接收取的费用,在这种情况下,税收应当除外。但是税收和间接收费仍然是有区别的,税收强调的是量能课税,即负担能力强的人多纳税,负担能力弱的人少纳税,没有负担能力的人不纳税,因此,没有负担能力的人可以不纳税,但政府不能禁止他们享受免费公共产品。间接收费强调的是受益者负担原则,即享受该免费公共产品的人才需要间接交费,对于没有享受该公共产品的人,政府不能间接收费。参见葛克昌:《所得税与
宪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92页。
至于北京市人大能否真正代表北京市纳税人的利益,是否还需要建立其他的制度来更好地体现北京市纳税人的利益,是另外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这里假定能够代表。当然,其他地区的纳税人对于北京市的免费公共产品也同样享有免费使用权,他们在判断北京市免费公共产品是否足量的问题上也应当有一定的发言权,但是,由于他们享受这些免费公共产品的成本比较高,北京市的纳税人在这一问题上的判断基本上可以代表他们的判断,而且其他地区的纳税人也可以通过全国人大来代表其利益。因此,这里把北京市人大作为判断主体基本上是适当的。
一般情况下都是因为政府所提供的免费公共产品的质量问题而导致特定纳税人人身和财产遭受直接损害,免费公共产品的数量问题往往不会导致特定纳税人人身和财产遭受直接损害,但在特殊情况下,数量问题也可以转化为质量问题,也会产生政府赔偿的问题。
从各种公共桥梁的坍塌以及各种公共设施事故可以看出我国免费公共产品的质量还有待提高。
现代政治理论对于代议制民主制的缺陷已经有了很多研究,参见下列著作对这一问题的讨论:斯科特·戈登:《控制国家——西方宪政的历史》,应奇、陈丽微、孟军、李勇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 J·S 密尔:《代议制政府》,汪瑄译,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周叶中:《代议制度比较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其中有些制度我国已经采用或者尝试开始采用,但还需要不断完善,纳税人诉讼制度在我国尚没有被采纳,但这是一种可以考虑的有益的制度。关于纳税人诉讼制度,可以参见陶红英:《美国环境法中的公民诉讼制度》,载《法学评论》1990年第6期;韩志红、阮大强:《新型诉讼——经济公益诉讼的理论与实践》,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陈运华:《经济公益诉讼若干问题研究》,载《当代法学》2002年第4期;刘桂清:《论经济法的公益性诉讼机制》,载漆多俊主编:《经济法论丛》第7卷,中国方正出版社2003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