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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纳税人对免费公共产品的权利

  纳税人之间以及纳税人对政府所享有的对免费公共物品的权利是互相联系、互相影响的,有些现象表面看来属于纳税人之间的权利问题,但实际上是纳税人和国家之间的权利问题,比如纳税人之间的先占使用权、平等使用权的问题,往往是在政府所提供的免费公共物品不能满足纳税人需要的情况下才会出现,如果政府提供的免费公共物品是足量的,每个纳税人都能享受到足量的免费公共物品,纳税人之间的先占使用权和平等使用权的问题就会大大降低,甚至根本就不会存在。反过来,当纳税人需要频繁地主张先占使用权和平等使用权时,基本上就可以提出纳税人是否享受到了足量的免费公共产品的问题。
  四、我国纳税人对免费公共产品权利制度的现状与完善
  根据上面的论述来审视我国纳税人对免费公共产品权利的制度,可以发现我国尚未建立比较完善的纳税人对免费公共产品权利制度的体系,甚至连明确的纳税人对免费公共产品权利的概念都没有。从现实情况来看,我国纳税人对免费公共产品的权利实现的程度还比较低,需要不断予以提高。
  首先,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中尚没有明确的关于纳税人对免费公共产品权利的规定。本文所论述的一些基本权利有些只能从相关法律制度中间接推导出来,有些则只能从一些更基本的宪法原则和法律原则中推导出来。比如,重大利益优先权、免费公共物品损害赔偿权可以从《民法通则》第129条关于紧急避险的规定以及《民法通则》第126条关于建筑物或其他设施造成损害的规定推导出来,平等使用权和享受足量免费公共产品权责只能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基本原则以及宪法所规定的国家大力发展各种公益事业的原则中推导出来,其他的权利,如免费使用权、先占使用权恐怕只能从更抽象的法律原则中推导出来。
  为了完善我国纳税人对免费公共产品权利的制度,应当在宪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中明确规定纳税人对免费公共产品所享有的若干基本权利。比如,纳税人的免费使用权、平等使用权和享受足量免费公共产品权可以规定在《宪法》中,重大利益优先权、免费公共物品损害赔偿权可以规定在《民法通则》以及将来的《民法典》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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