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免费使用免费公共产品权。纳税人有权利不缴纳任何费用地使用免费公共物品,政府不能以任何理由直接或者间接收取费用。 [7]有些公共产品因其无法收费或者收费成本非常高,只能采取免费公共产品的形式,如一般公路、路灯、国防、社会秩序等,而有些公共产品对于保障纳税人的基本生存权具有重要意义,国家必须免费提供,例如基础教育、社会保障、国防、社会秩序等。对于这些免费公共产品,纳税人在享受的同时,政府不能收取任何费用。至于哪些公共产品应当界定为免费公共产品,并不是政府任意确定的,而应当满足法定的标准。
第二,享受足量免费公共产品权。纳税人有权利要求政府提供质量足够高、数量足够多的免费公共物品。纳税人向国家缴纳了税款,国家就应当为纳税人提供公共产品。在这些公共产品中,免费公共产品应当占据一个重要的份额。衡量免费公共产品是否足量的指标包括纳税人缴纳税款的总量、经济发展水平、政府提供公共产品的效率、政府官员的腐败程度、纳税人的基本公共需要等。一般来讲,纳税人的基本公共需要是最直观的指标。如果纳税人对某种免费公共物品的需要基本得到满足,那么就可以大体认为政府提供了足量的免费公共物品,反之,如果纳税人对某种免费公共物品有强烈的需求,那么,就要继续考察其他指标,以判断政府是否提供了足量的免费公共产品,例如,北京的道路交通(在特定时间和部分地段)十分拥挤,纳税人强烈要求北京市政府提供更多的交警、更宽阔的马路以及更好的道路交通设计,至于北京市政府是否尽职了,那就应当由代表北京市纳税人的北京市人大 [8]来判断在当前的经济发展水平下,纳税人所缴纳的税款是否足以提供北京市充足的道路交通设施、北京市政府提供道路交通设施的效率如何以及北京市政府官员的腐败程度如何等等。
第三,免费公共物品损害赔偿权。纳税人在使用免费公共产品的过程中,因免费公共产品存在缺陷而导致纳税人的财产和人身遭受直接损害,政府应当予以赔偿。一般来讲,免费公共产品都是满足纳税人最基本需要的,而且是供最广大纳税人使用的,因此,免费公共产品必须确保质量安全可靠。如果因纳税人正常使用免费公共产品而导致人身和财产遭受直接损害,政府应当予以赔偿。例如,公共桥梁因为质量问题而突然坍塌,造成纳税人人身和财产遭受直接损害的,政府应当予以赔偿。这一权利与纳税人享受足量免费公共产品的权利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在一般情况下,政府是否提供了足量的免费公共产品是人民代表机关判断的问题,政府所承担的也是政治责任,而非法律责任。但是在特定情况下,免费公共产品的质量问题导致了个别纳税人的直接损害,政府就应当直接对这些受损害的纳税人承担法律责任。一般来讲,这些损害必须是针对特定纳税人的直接的损害,针对不特定纳税人的以及非直接的损害,政府一般不负法律责任。比如,道路拥挤导致纳税人上班迟到、互相碰撞以及心情烦躁等损害,政府就不会承担赔偿责任。[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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