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纳税人相互之间对免费公共产品的权利
纳税人对免费公共产品享有权利的基础在于免费公共产品是由纳税人所缴纳的税收来提供的。现代国家在形式上均为税收国家,税收是国家不可或缺的金钱要素,国家通过课税权的行使,将人民的财产权转化为公法性的强制性财政收入, [4]反过来,国家必须为纳税人服务,必须为纳税人提供基本的公共物品,确保纳税人权利的实现。
权利是人们能够作出或者不作出一定行为以及要求他人作出或者不作出一定行为的许可与保障。 [5]因此,权利总是在人与人的关系中体现出来的,本质上是一种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在纳税人对免费公共产品所享有的权利中,最重要的两个相对主体就是其他纳税人以及国家。
在纳税人相互之间,纳税人对公共物品所享有的权利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免费使用权。任何纳税人对于免费公共物品都有免费使用的权利,其他纳税人不能予以干涉。例如,北京人不能阻止上海人免费在北京的公路上行走,不能阻止江苏人进入北京的免费公园,不能阻止广东人免费观看天安门广场等等。
第二,先占使用权。任何纳税人都对自己先占的免费公共物品享有优先使用权,其他纳税人不能侵占这种优先使用权。例如,在免费公园的椅子上休息的纳税人对该椅子的使用享有优先权,其他纳税人不能要求其站起来自己享有该椅子;在拥挤的道路上行使的汽车不能要求前面的汽车为自己让道等等。[6]
第三,平等使用权。纳税人对免费公共物品进行使用的权利是平等的,在免费公共物品的使用达到拥挤状态时,除了时间上的优先、自身生理特性所导致的优先以及其他特殊情况以外,任何纳税人都不能享有超过其他纳税人权利的权利。比如,在道路旁的免费椅子上,当有超过或等于椅子所能容纳的人想坐在椅子上时,任何纳税人都不能占据两个位子,纳税人所享有的只能是由于自己先到而优先坐在其中的一个位子上。还有一个例外就是纳税人因自身的生理特点,如特别肥胖,一旦坐在椅子上就占据了两个人的位子,此时可以判定其并未享有超过其他纳税人的权利。
第四,重大利益优先权。当纳税人对免费公共物品的享有具有超过一般人的重大利益时,纳税人可以优先使用该免费公共物品,可以适当限制其他纳税人的平等使用权。例如,当某人的生命处于危险状态需要紧急送医院时,可以优先使用公路,要求其他车辆和行人让道。
三、纳税人相对于国家对免费公共产品的权利
纳税人不仅相互之间享有对免费公共物品的权利,纳税人还享有相对于国家而言的对免费公共物品的权利,这些权利主要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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