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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论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构建

  1、关于被保险人资格的规定
  包括:(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香港、澳门、台湾除外)注册成立的金融机构和企业,但由在香港、澳门、台湾的企业、机构、公民或外国的企业、机构、公民控股的除外;(2)在香港、澳门、台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注册成立的企业、金融机构,如果其95%以上的股份在中国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机构控制之下,可由该境内的企业、机构投保;(3)其它经批准的企业、社团、机构和自然人。
  2、关于承保对象的规定
  对合格投资的要求包括两方面:(1)投资内容:可以享受保障的项目必须符合中国国家政策和经济、战略利益。(2)投资类型:下列形式的境外投资,不论是否已经完成,可投保海外投资保险:直接投资,包括股权投资、股东贷款、股东担保等;金融机构贷款;其它经批准的投资形式。
  3、关于承保范围的规定
  承保的风险为征收、汇兑限制、战争以及政府违约:(1)征收指投资所在国政府采取、批准、授权或同意的对投资实行的强行征用、没收、国有化、扣押等行为。这些行为需持续一段时间,且使投资者无法建立或经营项目企业,或者剥夺、妨碍投资者的权益;(2)战争指投资所在国发生的战争、内战、恐怖行为以及其它类似战争的行为。战争项下的保障包括战争造成的项目企业有形财产的损失和因战争行为导致项目企业不能正常经营所造成的损失;(3)汇兑限制指投资所在国政府实施的阻碍、限制投资者把当地货币兑换为可自由兑换货币并/或汇出投资所在国的措施,或者使投资者必须以远高于市场汇率的价格才能将当地货币兑换为可自由兑换货币并/或汇出投资所在国的措施;(4)政府违约指投资所在国政府非法地或者不合理地取消、违反、不履行或者拒绝承认其出具、签订的与投资相关的特定担保、保证或特许权协议等。
  4、关于保险金额的规定
  保险金额指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人应向投保人实际支付的补偿金额。发生保险事故,海外投资保险承保投资者的投资及己赚取的收益因承保风险而遭受的损失。即作为保险人的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在收到投保人理赔申请后若依据法律和保险合同确定应予以赔偿,应支付的保险金包括投资者投资及利润遭受的损失。而世界各国通行作法是只按投资保险额的一定比例支付保险金。
  5、关于投保手续的规定
  投保海外投资保险,投资者需提供以下资料:(1)投资者情况介绍,包括营业执照复印件、有资格进行海外投资的证明文件、最近3年的年报和财务会计报表、与投资项目相关的经验以及能够证明投资者有能力经营投资项目的其它资料;(2)投资项目背景情况及简要介绍,包括投资金额、方式、期限,出资方式及来源,目前的进度、对中国和投资所在国的影响等;(3)融资情况介绍,包括融资银行、融资金额、还款期限等: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报告;(4)与投资项目相关的协议、担保、保证和投资所在国和中国政府的批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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