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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EPA协议实施对我国外资法的影响

  (4)海上运输方面,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独资企业经营国际船舶管理、国际海运货物仓储、国际海运集装箱站和堆场、无船承运业务;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独资船务公司,为其拥有或者经营的船舶提供揽货、签发提单、结算运费、签订服务合同等日常业务服务。其他外商投资企业只能以合资或合作形式经营上述业务。
  5、建筑和房地产
  (1)香港服务提供者可以独资经营方式,从事高档房地产项目服务。该项服务是在入世承诺之外的。
  (2)香港服务提供者可以独资经营方式,在内地提供房地产管理和代理服务。不过该规定并没有太实质性的意义。因为尽管规定外国开发商必须成立合资企业在内地开发项目,但他们在合资企业中的持股比例最高已经可以达到99%。
  (3)香港咨询公司除可以比入世承诺提前三年成立独资企业外,在审查在内地的建筑企业资质时,将通盘考虑在香港的企业及香港公司在内地成立的企业的业绩。在进行中外合资建筑项目时,香港在内地投资的建筑公司可以不受建设项目的中外方投资比例限制。
  总的来说,CEPA对服务业投资准入方面的放开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香港服务提供者在股权比例上的上升、允许在特定领域以独资企业形式经营、注册资本金的降低以及服务领域的扩大。
  (二)投资和贸易措施便利化
  关于贸易投资便利化的附件6是一个开放性的附件,可以通过双方协商不断增加和扩大贸易投资便利化的合作领域和内容。而在其具体内容方面,实际上附件6不同于前面关于消除商品关税的附件1、2,即促进服务贸易自由化的附件3、4那样通过制定具体规则来改变和影响现有的法律。它更多的是一个导向性的文件,提出了在贸易投资便利化的具体领域的合作方向和合作目标。可以说,它仅仅是联合指导委员会(根据《安排》第19条设立)指导和协调两地在贸易投资促进、通关便利化、商品检验检疫、食品安全、质量标准、电子商务、法律法规透明度、中小企业合作、中医药产业合作方面的指导精神。
  CEPA是新世纪中国签署的第一个全面的、范围最大的区域贸易协议,表明中国的区域经济发展步入新阶段,是中国在WTO机制下探索进一步改革开放的尝试。CEPA对外资法的影响将进一步促进加强香港对内地的投资。香港的优势是在服务业,香港服务业进入内地后,可以带动相关服务业的发展,使内地的服务业在更高的层次上发展。协议的签署促使香港的制造业、服务业全面融入中国内地,也使两地间的法律制度通过协议的特殊方式产生联系。这既为“一国两制”提供了新的经济内涵,也为两地之间的经济互动开创了一种新的法律模式,同时也对原有的传统的国内法的概念理论提出了一定的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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