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上笔者认为,CEPA的有关投资的规定属于我国外资法的一部分,影响了我国外资法体系。
三、CEPA协议变化了我国外资法的部分内容
CEPA的内容主要分三个方面:一、逐步减少或取消货物贸易的关税和非关税壁垒;二、逐步实现服务贸易自由化;三、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其中,投资便利化和服务贸易自由化的规定使得我国外资法的某些内容产生了改变。
(一)CEPA服务贸易自由化具体承诺对外资法的影响
CEPA对于服务贸易自由化的承诺中涉及18行业,其中多数对投资准入的影响在于提前于中国入世承诺对香港开放。随着中国入世过渡期的度过,这种影响将逐渐的减少甚至消失。因而,实际上对外资法影响较大的是那些在被排除在WTO具体承诺之外的准入条件。
其中影响最大的行业主要包括:
1、法律服务业
(1)允许在内地设立代表机构的香港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联营。但联营机构不得以合伙形式运作,联营组织的香港律师不得办理内地法律事务。两地合营可以实现优势互补,资源优化配置,对提高内地律师事务所整体水平将大有裨益。
(2)对香港律师事务所在除广州、深圳以外的内地代表处的代表每年在内地的最少居留时间由4个月减少为2个月。而对在广州、深圳设立的代表处的代表无最少居留时间要求。这一规定可以节省小型律师所原已不足的人力资源。
2、银行业
有关服务贸易的承诺中,反响最大的当属涉及香港银行业的条款。
(1)大幅降低香港银行和香港财务公司在内地设立分行的注册资本金,由提出申请前一年年末总资产不低于200 亿美元降低到60亿美元。而设立法人机构,则从提出申请前一年年末总资产不低于100 亿美元降低到60亿美元。而那些目前未达到资产要求的本地银行,也可通过并购来跨过这道低门槛。
(2)对香港投资者取消在内地设立合资银行或合资财务公司需先在内地设立代表机构2年以上的要求, 香港银行在内地设立合资银行或合资财务公司、香港财务公司在内地设立合资财务公司无需先在内地设立代表机构。
(3)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外资金融机构在提出经营人民币业务的申请前必须在中国境内开业3年以上。并规定,申请人申请前两年连续盈利。而CEPA将对香港银行内地分行申请经营人民币业务时需在内地开业3 年以上的限制改为2年以上;主管部门在审查有关盈利性资格时,改内地单家分行考核为多家分行整体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