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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EPA协议实施对我国外资法的影响

  CEPA是一个经贸合作的安排,针对的领域是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而在调整服务贸易市场准入关系的同时,它不可避免的涉及了投资的问题。
  根据《服务贸易总协定》(简称GATs)第1部分关于服务贸易定义的规定,服务贸易是指以如下四种方式提供的服务:A.跨境提供,即从一成员方境内向其他成员方境内提供服务。其特点是,服务提供者和服务消费者分别处于不同的国家。B.境外消费,即在一成员方的服务提供者在其本国境内向其他成员方的消费者提供服务。如涉外旅游服务。C.商业存在,即一成员方的服务提供者通过在任何其他成员方境内的商业现场提供服务,即服务提供者在外国建立商业机构为消费者提供服务。D.自然人存在,即一成员方的服务提供者,通过在任何其他成员方境内的自然人出场提供服务。
  其中以商业存在提供服务的服务贸易方式与国际投资紧密联系在一起。在经济生活中,某些服务是不能在生产之后储藏起来留作以后消费的,因此,这些服务的生产与消费有可能同时发生。另一方面,某些服务,如产品的售后维修服务是不可能运输的,这使得远距离提供服务成为不可能。在这种情况下,服务提供者必须在现场出现。因此对于某些服务类型而言,不论是出于“不可储藏”的原因还是“不可运输”的原因,都只能以商业存在的方式提供服务。
  许多服务,例如金融服务和电信服务的提供,虽然不以服务提供者的“现场存在”为必要条件,但是,即使在这种情况下,服务提供者和消费者也倾向于直接的接触,因为在交易频繁发生或连续进行时,与远距离供应相比,交易方更倾向于商业存在。同时,服务提供者是否邻近服务消费者,对于服务的质量也可能产生相当大的影响,因此,即使商业存在对于某些交易来说并不是必需的,人们仍然倾向于接受在其疆域内的商业存在提供的服务。商业存在的服务贸易方式为服务提供者和消费者提供了实际接触的机会,是外国服务提供者打入东道国市场的最有力的方式。而外国企业通过商业存在的方式在其境内提供服务就是国际服务业投资问题。
  东道国是否允许外资以商业存在方式提供服务,实际上就是外资准入的问题。在CEPA协议中,内地对服务贸易领域的准入作了一系列的具体承诺,从而实际上变更和影响了我国现行外资法的内容和规则。
  外资法的一个主要目的是吸引外资。CEPA规定,从2004年1月1日起,对香港提前实施内地对世贸组织成员所作的部分开放承诺。并自2005年CEPA进入第二阶段后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条件。此外,部分行业还对港资企业取消股权比例限制,降低注册资本和资质条件等门槛,放宽地域和经营范围限制,大大降低了内地服务贸易的门槛。内地服务业许多领域对香港敞开了大门,为香港企业提供了前所未有的商机,香港的服务业可以利用其优势在内地市场大展拳脚,在进一步巩固和提升香港服务业的地位和水平的同时,带动内地服务业水平的提升。内地,特别是深圳、珠江三角洲地区将利用地缘优势进一步加大吸引香港投资力度。CEPA对服务行业准入门槛的降低是对我国外资法内容和规则的实质性变更,这种变更将极大增强我国对外商投资的吸引力,同时也有利于促进国内相关行业的发展,从而更好的实现外资法吸引外资促进国内发展的立法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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