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EPA协议实施对我国外资法的影响
The Effect of the Enforcement of the CEPA Agreementon the China’s Foreign Investment Law
慕亚平、蔡妍婷
【摘要】CEPA协议的实施对于促进内地与港澳经贸活动产生了重大影响和推动,这种影响不仅影响到贸易领域,同时也对我国外资活动及外资法产生了影响。本文在阐述了CEPA协议对我国外资法积极影响的基础上,进一步分析了CEPA协议影响了我国外资法体系,改变了我国现行外资法的部分内容。
【关键词】CEPA 外资法 外资法体系
【全文】
《
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loser Economic Partnership Arrangement,简称“CEPA”)的签署和实施,为内地与香港互相提供了比WTO其他成员方更优惠的贸易条件。货物贸易方面,2004年内地对原产香港进口金额较大的273个税目的产品实行零关税,2005年CEPA进入第二阶段零关税港货达到1087种,并且将不迟于2006年1月1日对原产香港的进口货物全部实行零关税。服务贸易方面,从2004年起已对香港提前实施内地对WTO成员所作的部分开放承诺,2005年内地共有26个领域对香港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条件,并且还将逐步降低市场准入门槛,包括对港资企业取消股权比例限制、降低注册资本和资质条件,放宽地域和经营范围限制等。
CEPA的签订与实施,不仅极大地影响了两地的经贸关系,而且在相当程度上变更了我国的对外贸易法律,尤其是投资便利化政策的实施,甚至直接影响了我国外资法。
一、CEPA协议的实施对我国外资法产生了积极影响
货物贸易和资本流动是当今国际间经济交往最主要的两种方式。在货物贸易领域,各国普遍鼓励商品输出,而在投资领域,各国则普遍鼓励资本输入。实际上,即使是最发达的国家,建设和发展经济,仍然需要大量的私人资本和外国资本参与。资本输入不仅仅限于货币资本、实物资本,还有技术、管理经验等等无形资产的输入,这对于缺钱又缺技术的不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都是极其重要的。因而,如何有效的引进外资成为各国对外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外资的参与也可能会产生消极的影响。国家在鼓励和保护外资的同时,同样需要对外资进行有目的的引导,进行管理,实行一定的限制。为了实现上述的各种目的,外资法应运而生。
理论上我们这样定义外资法:外资法是指资本输入国(也称东道国)制定的调整外国私人直接投资关系的法律法规的总称。其内容各国规定不尽一致,主要包括外国投资的范围、形式、条件,投资者的权利义务,对外资的保护、鼓励和管制等等。 外资法是用于调整外国私人直接投资关系的,但调整外国私人直接调整关系的法律法规却不仅仅是外资法。所以,笔者认为,更准确的说,外资法仅仅指资本输入国制定的,专门用于调整外国私人直接投资关系的法律法规的总称。因而,实际上在很多发达国家并没有真正的外资法。例如在美国,外国投资者与本国投资者享有同等的待遇,适用一样的法律,通过一般国内法来调整外国投资关系及其活动。外资法定义体现了外资法在性质上的一个根本特征,即从法律渊源上划分,外资法是资本输入国的国内法。因而,有关国际投资的国际条约、双边协定等等,都不属于外资法的范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