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调查知,大连兴业物产有限公司、果品批发市场(含进出口经营部分)、双兴蔬菜批发市场分别隶属于大连商业房地产开发总公司、大连果品集团有限公司、大连渤海饭店集团有限公司。上述政府文件中缘何允许大连商业房地产开发总公司、大连果品集团有限公司、大连渤海饭店集团有限公司分别以大连兴业物产有限公司、果品批发市场(含进出口经营部分)、双兴蔬菜批发市场折为出资?法律上允许拥有管理权的甲公司,拿其所属乙公司的财产作为自己的出资吗?只要甲公司与乙公司是依法独立的两个商事主体,不管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存在什么样的隶属关系,只要甲公司对乙公司的财产不享有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就不能以乙公司的财产作为自己的出资,这是法律常识。但在政府某些官员心中,无论是甲公司还是乙公司,只要都是国有企业,其所有权就应属于国家,将乙公司的财产用作甲公司的对外投资,丝毫不会导致国有财产的流失,相反通过优化组合,更能有效发挥国有财产的效能。现代企业应是产权明晰、权责明确的,我国要参与入世之后的国际竞争,应当及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不能仅仅因为两个国有公司之间存在隶属关系就赋予主管公司对被管公司以“生杀予夺”的大权。本案大连双兴商品城有限公司的三个登记股东是大连商业房地产开发总公司、大连果品集团有限公司、大连渤海饭店集团有限公司。但大连商业房地产开发总公司并没有以公司本身的财产对大连双兴商品城有限公司投资,而是按照政府文件以大连兴业物产有限公司及系统内其他公司的财产出资。因此,实质上大连商业房地产开发总公司只是大连双兴商品城有限公司的形式股东,其投资不符合法律规定。综上可见,大连双兴商品城有限公司是在国有企业产权不明晰的情况下,由有关政府部门一手打造的。
(二)大连双兴商品城有限公司形式上看是投资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实质是合并组建的国有单位。
根据大连双兴商品城有限公司的“内资企业注册内容查询卡”记载,该公司于1999年2月4日成立,其出资人是:大连商业房地产开发总公司、大连渤海饭店集团有限公司和大连果品集团有限公司,三个股东各以货币出资20万元。由此,从形式上看大连双兴商品城有限公司应属投资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实际上,大连双兴商品城有限公司应采取合并设立的方式,其最终组建也是企业合并的结果。理由主要有三:
1、大连万融资产评估事务所在《大连市兴业物产有限公司资产评估报告书》(大万融评报字[1999]第166号)中的评估目的项下已明确:本项目资产评估的目的是企业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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