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如借款合同第18条和抵押合同第11条规定的有关贷款人处置抵押物的条款。借款合同第18条规定:采用抵押担保方式的,乙方在贷款逾期一个月后可以处理甲方抵押物,用以抵偿贷款本息及逾期罚息、违约金。抵押合同第11条规定:如发生乙方依据借款合同的约定提前收回贷款,而其借款合同项下的债权未得到足够清偿,乙方有权提前处置抵押收回贷款本息。这两个条款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第
57条第1款的规定不符。该款规定:当事人在抵押合同中约定,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的内容无效。而借款合同第18条和抵押合同第11条的规定中虽未明确表明抵押物的所有权为债权人所有,但“贷款人有权处置抵押物”等的字样与抵押物的所有权归债权人所有意思相同。故建议将上述两个条款变更为“若贷款人需提前实现抵押权,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个人综合消费贷款借款合同执行方面的问题
1、本案虽然还未开始执行,但预计执行起来可能会有一定的困难。因为这类贷款的抵押物为借款人的住宅,虽然已经办理了抵押登记,借款人也未按期归还贷款,我们于法于理应该收回抵押物。但个人住宅毕竟是生活必需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232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在执行过程中,执行员有可能以本条为依据,或直接以维护社会稳定为理由,不对抵押物进行查封、扣押、拍卖等,因而会造成贷款人的损失。
(三)个人综合消费贷款借款合同中借款人信用问题
个人综合消费贷款虽然为抵押贷款,但从某种程度上来说,也可以认为是信用贷款。因为该贷款一般采用按季还款方式,借款期限从6个月到3年不等,这样借款人还款的次数就比较多,如果借款人没有信用,势必造成贷款人频繁催收贷款,所以说在个人综合消费贷款中借款人的信用也很重要。
三、 有关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