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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两起案例看银行开具资信证明

  2、C化工厂认为,正是由于B银行开具资信证明不实,主观上存在过错,并因为这个过错给C化工厂造成了损失,所以判决A公司偿还购货款120万元,B银行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二、案情分析
  (一)对案例一的分析:
  依据说明,“经济担保宣誓书”涉及四方当事人,一方是申请人,即留学者;一方是其监护人,即提供女儿上学费用的王某;一方是提供高等教育的美国堪萨斯州立大学;最后一方是银行,负责对监护人的经济状况进行证明。这里一个最关键的问题是银行出具的资信状况证明到底有没有构成保证合同。宣誓书内容的第一条,银行不承担任何风险和责任,第二条在本质上是安慰函,也不承担法律责任,但第三条却涉及到银行的担保责任。依据我国法律,保证合同必须具备:(1)书面;(2)保证的意思表示;(3)有保证人签字或盖章。由于我国担保法对保证人为何承担担保责任并无约因的要求,而该经济担保宣誓书又满足了保证合同成立的三个要件,所以实际上构成了一份保证合同。银行当然要承担责任。
  (二)对案例二的分析:
  本案涉及两个法律关系,一是原告C化工厂与A公司之间的购销合同关系,属于基础交易纠纷。二是银行出具虚假资信证明,从而侵犯他人权益的侵权法律关系。下面仅探讨第二个法律关系。
  (1)出具资信证明的金融机构与合同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直接的法律关系,并不是金融机构承担民事责任的先决条件。依据“法释[1998]13号”批复的规定,银行与案件的合同当事人C化工厂虽然没有直接的法律关系,但鉴于其虚假资信证明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从民事责任的角度来看,应当先由债务人负责清偿,不足部分,由银行在其证明金额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2)银行在主观上具有过错。该案中B银行的资信证明并没有建立在科学、认真的调查基础之上,而实际出具了一份毫不负责任的资信证明。(3)虚假资信证明与利害关系人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本案中,正是由于银行所开具的资信证明使得C化工厂与A公司签订了一份标的为120万元的购销合同,从而造成了损失。(4)出具虚假资信证明的银行构成了侵权,所以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而不是连带赔偿责任。也就是说,当债务人违约后,当事人应首先就债务人的财产进行执行,不足部分由银行承担,而不能先执行银行的财产。
  (三)对上述两案的反思
  在银行的日常业务操作中,经常需要为企业或个人开具某种资信证明,有的业务人员对此很不以为然,认为银行只不过是为企业开具了一张证明,又不需要承担什么责任,实际上这是对银行开具资信证明的认识不够,上述的两个案例就给我们敲响了警钟。资信证明业务是银行资信调查业务的一种,是银行基于为客户提供资金结算与存贷款等业务而了解客户资金的基础上,按照客户的业务要求,提供的一种信息服务,即银行为委托人出具与本行业务往来情况的证明,包括存款、贷款、表外业务、信用卡等业务情况的说明。在发达国家,企业和个人的信用有较完整的技术保障,信用网络比较发达,对企业的收支、个人的收入状况,银行都掌握得非常清楚,因此,无论是对企业还是对个人的借贷,银行只要对其经济状况进行查验就可以作出决定。在这些国家,除了银行可以提供资信调查方面的业务外,还有专门成立的资信公司,一方面采集企业和个人的信用状况信息,另一方面按照客户的需求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和条件下对外提供信息服务,有关银行开具资信证明的法律法规也规定得比较完善。而在我国,企业和个人的信用制度正处于初建阶段,系统本身还不够完善,其作用的真正发挥尚需配套制度的建立。所以银行为企业出具资信证明时一定要谨慎。
  三、有关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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