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两起案例看银行开具资信证明
程武龙
【关键词】资信证明、信用担保
【全文】
一、基本案情
(一)案例一
1、基本事实
1998年12月14日,储户王某带即将出国留学的女儿到某银行,请求工作人员在其女儿即将就读的大学——美国堪萨斯州立大学寄来的文件“经济担保宣誓书”上盖章以证明其能够支付女儿在该校就读期间费用的经济状况。据了解,该储户所持美国堪萨斯州立大学寄来的“经济担保宣誓书”有三部分:第一部分是申请人须知;第二部分是经济担保人承诺承担担保责任(包括经济收入、来源);第三部分是银行对担保人的经济状况说明。由于储户王某是某银行的存款大户,某银行经审查其存款后,为其出具了一份资信证明,内容如下:(1)证明到1998年12月14日,监护人王某的存款为200万元。(2)从以往发生的交易记录来预测监护人在未来的一段时间内一直保持这样的资信状况。(3)保证监护人在未来的一段时间内一直保持这样的支付能力,并保证如监护人发生不能支付学费的情况,由银行负责。2000年5月,储户王某遭遇车祸死亡。由于其生前欠有大量债务,某银行存款由于其他债权人主张全部被法院冻结,而其妻由于涉及贩毒,恰巧在这时也被提起公诉。这样,王某的女儿就失去了经济来源,其在美国堪萨斯州立大学拖欠学费达10万美元。美国堪萨斯州立大学遂起诉到我国当地法院。
2、双方观点:
原告方美国堪萨斯州立大学认为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实际上是一份保证合同,承诺了当监护人不履行义务时,由银行承担保证责任。而某银行认为,其出具的仅是一份资信证明,资信证明仅是对监护人存款情况的一种说明,银行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3、法院判决:
法院最后判决,由于某银行所签定的实际上是一个保证合同,所以某银行承担保证责任,代替王某的女儿支付欠交美国堪萨斯州立大学的10万元学费。
(二)案例二
1、基本事实
1995年11月初,A公司经理陈某到B银行要求为其公司办理一份资信证明,B银行派人到A公司办公地点粗略查看了该公司编制的财务报表和库存物资后,于同年11月20日为A公司出具资信证明,称:A公司现有固定资产净值135.5万元,流动资金69万元,债权25万元,无债务。A公司持该资信证明到C化工厂进货,价值120万元。后A公司迟迟没有偿还其欠C化工厂的债务。C化工厂将B银行和A公司作为共同被告起诉到A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