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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一起担保企业改制的案例分析

  1、 企业改制问题是一个比较敏感同时又令银行十分头疼的问
  题,虽然我行对企业改制问题有相关规章制度(如),但相关规定不是很具体,对业务人员来说操作性不强,特别是针对保证人进行改制的规章制度几乎是空白,现阶段企业利用改制逃废银行债务是很普遍的现象,即使法律人员对改制企业逃废银行债务的手段也防不胜防,对业务人员来说难度更大。因此建立相应切实可行、操作性强的规章制度显得尤其重要,特别是对保证人改制等新情况、新问题作出规定,对于没有按照规定操作导致我行债权损失应建立责任追究制度。
  2、 针对企业改制我行应加强与当地政府的沟通和交流,取得当
  地政府的支持和理解,积极参与企业改制,通过事前防范手段保全我行债权。信贷业务人员不能一贷了之,应密切关注借款企业动向,包括借款人和担保单位,发现企业改制迹象,应积极与政府有关部门联系,参与到企业改制过程中,争取相关部门支持,加大对改制企业事前防范力度,落实改制企业债权债务承担事项,保证我行债权不受损失。
  3、 针对企业改制,我行应真正落实贷款三查制度,把贷前调查、
  贷中审查、贷后检查制度细化,使之具有可操作性。在企业改制中,三查制度重点在于贷后检查,贷后检查是发现企业异动的最直接方法,还可以为收集企业资料提供便利,是实现企业监管的有效手段,根据收集的资料,分析企业改制是否可能对我行债权造成影响,并提前提出相应的对策。
  4、 企业改制是一项复杂的事项,仅靠银行业务人员不能妥善处
  理,因此有必要建立法律人员参与制度,对于我行发生的企业改制事项,业务部门应当及时通知法律部门,由业务部门提供资料和情况,由法律人员参与谈判和决策,互相配合,共同落实我行债权承接事项,避免出现漏洞,造成我行债权损失。
  5、 对于已经出现企业改制情况,我行应当采取果断措施,加大
  执行力度,尽可能化解已经出现的风险。如我行上述案例,法院判决第三被告海洋药业不承担责任后,我行中山支行依法查封第二被告中药厂在海洋药业中股份,引起政府和海洋药业的重视,多次主动与我行中山支行协商解决,我行中山支行考虑海洋药业有被收购的可能,一直没有解封股权,使我行中山支行在整个案件执行过程中处于有利位置,争取将本案涉及的贷款损失降到最低。
  6、提高业务人员相关法律意识是解决企业通过改制逃废银行债务的根本途径。建立健全我行有关企业改制的规章制度,对业务人员进行培训,让业务人员了解什么情况属于企业改制,企业改制可能对银行债权造成何种影响,以及防范企业通过改制逃废银行债务的措施,让与贷款企业接触最多的业务人员充分发挥屏障作用,从根本上防范企业改制可能对银行产生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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