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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一起担保企业改制的案例分析

关于一起担保企业改制的案例分析


程武龙


【关键词】担保、改制
【全文】
  一、基本案情
  我行中山广场支行(以下简称中山支行)于1997年10月至1999年1月期间,与借款人大连市医药物资总公司(以下简称医药物资)签订了四笔借款合同,金额总计2107万元,由大连市中药厂(以下简称中药厂)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我行中山支行将上述款项划至医药物资帐户,履行了合同义务,该笔贷款到期后,借款人医药物资没有清偿,保证人中药厂也未履行保证责任。
  经查工商档案,保证人中药厂已改制为大连海洋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洋药业)。中药厂原是一个国有企业,1999年9月经大连市政府批准进行改制,将中药厂的净资产作为51%的股份,加上职工持股会的出资占49%组建成海洋药业。改制后中药厂依然具有主体资格,其工商档案仍然存在。而海洋药业工商档案又有如下记载:①大连海洋药业有限公司组建后,大连中药厂全部债权债务由新组建的大连海洋药业有限公司承担,职工由大连海洋药业有限公司安置(见大连市经济委员会文件[大经发1999-180号]《关于同意大连中药厂改制为大连海洋药业有限公司的批复》第一条)。②股东名册大连中药厂,法定代表人杨向武,出资额486万元,占51%;大连海洋药业有限公司工会,法定代表人孙桂枝,出资额468万元,占49%(见海洋药业工商档案第3页)。③大连中药厂以厂房、设备、设施、原辅材料等作价出资,出资额为486万元,占总股本的51%(见海洋药业公司章程)。
  鉴于以上中药厂的状况,我行中山支行将借款人医药物资作为第一被告,将保证人中药厂作为第二被告,将海洋药业追加为第三被告,诉至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我行请求第一被告偿还借款本息,第二、第三被告承担连带责任。理由有三:
  1、中药厂的改制和海洋药业的组建都是以大连市政府的文件作为依据,而政府文件中包含了承接债务的内容。海洋药业既然接受了文件中有关改制的要求,当然也就应当接受文件中有关债务承接的规定。
  2、净资产的实物形态中应包含或有负债,海洋药业如果不接受债务,就成为一种明显的逃废债务的行为。
  3、中药厂已没有经营活动,其全部资产也已转移到海洋药业,不具有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应由海洋药业承担清偿债务的责任。
  第一、第二被告对我行诉讼请求没有异议,第三被告海洋药业不同意承担责任。理由是:海洋药业组建后,中药厂仍然具有主体资格,保证合同的主体未变更,保证人仍为中药厂;在组建海洋药业前,中药厂拥有净资产1462.69万元,其仅拿出486万元组建海洋药业,因此中药厂的行为仅仅是一种投资,而不是改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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