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行政承诺的法理学分析

  行政承诺的主要程序有:
  (一)提出。行政承诺的提出指有权机关根据职权范围内的自由裁量权限,就实现某一行政管理目标制订规则或出台方案,该规则、方案为行政主体创设义务或者为相对人给付利益。由此可见,行政承诺的提出权归有权机关,即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其他组织专门行使。同时,由于各级有权机关的职权范围不同,其提出权的大小也不同,要防止越权承诺,
  (二)公布。公布是行政承诺不可或缺的条件。包括两个方面:第一,有关行政承诺的方案制订以后,要以政府工作报告、决定、命令、通告、通知等公文形式表现出来,以此表示行政主体对该承诺的正式认可。这是行政承诺具有法律效力的实质要件。第二,将该承诺通过电视、报纸、政府公告等向社会公众发布。这是行政承诺具备法律效力的形式要件。
  (三)回诺。指社会公众(相对人)对行政承诺的回应,根据行政承诺内容的不同,也有不同的回诺形式,主要包括:第一,应答。即相对人向行政主体明确表示接受行政承诺的有关条件,愿意完成某项行为,以获取行政主体许诺的利益。这里的应答,相当于订立民事合同中的承诺。一旦相对人作出应答,就在双方之间形成某种合同关系,具有拘束力。(举例)第二,动作。当行政承诺对外发布以后,相对人就开始实行某种行为,这种行为的动机、目标在一般人看来是与行政承诺有关联的。这种动作并不以向行政主体直接展示为必要。第三,申请。指相对人符合行政承诺中规定的条件或事实状态,直接请求行政主体履行承诺。这主要适用于给付性行政承诺。第四,沉默。指社会公众在与承诺内容不存在直接利益关系的情况下,对行政承诺所持的态度。比如,行政机关的时效性承诺,并不需要公众作出积极回应。但是,当某种事实发生并影响相对人的利益时,相对人就有权请求履行承诺。
  (四)践诺。指行政主体在行政承诺中为自己创设的义务。践诺的前提是相对人促成了某项成就或出于某种实施状态,这种条件或实施符合了行政承诺中的规定。第三,行政承诺的履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时,行政主体要履行承诺中提出的义务:一是相对人实行了承诺中要求的行为。二是相对人符合承诺中提出的特定条件。三是公共利益的迫切需要,这主要针对宣誓性承诺而言。宣誓性承诺一般是预防性的,只有在社会状况恶化,公共利益迫切需要保护的时候才有履行的意义。践诺的基本要求是:第一,充分履行。不能对自己承诺的义务予以否认、打折扣或另提出附加条件。第二,及时履行。要在规定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内履行义务,不能无故拖延。第三,有效履行。要确保通过履行义务使相对人的得到应得利益。第四,善意履行。在履行义务时讲究诚信,不能给相对人增加额外的、不合理的负担。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