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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电影〈无极〉与网络电影〈馒头〉纠纷的司法实践》的问答(一)

  答:对原、被告主体是否适格应当辩证地看。此问题与诉讼主体的诉权紧密相连。诉权的含义包括两方面:程序意义上的诉权——对起诉的原告一方来说,是请求法院行使审判权,对自己的合法民事权益给予保护的权利;实体意义上的诉权——对原告一方来讲,当其利用程序意义上的诉权,请求法院通过审判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时,法院受理案件,经过审理,查明原告确实受到被告的侵犯或者与其发生了民事权益争议,法院就应做出裁判,保护其合法权益。
  在本案中,演员张柏芝、演唱者杨钰莹等均享有《民事诉讼法》确定的赋予当事人进行诉讼的权利,即享有程序意义上的诉权。从这个意义上说,他们是适格原告。但是,他们虽然享有程序意义上的诉权,并不等于享有实体意义上的诉权——即胜诉权。假设他们起诉,极有可能被法院驳回诉讼请求。从这个意义上说,他们不是适格原告(参见常怡主编:《民事诉讼法学〔第三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55—159页)。
  7、问:第12题:下列何种说法是正确的?
  B.它们均是综合艺术,适当引用作品。各种文学、艺术的创作过程就是互相借鉴、兼收并蓄、融会贯通的过程。相声里有说、学、逗、唱。小品里有表演、模仿、比喻、挪用。视频短片具有后现代主义的解构、拼贴、游戏、反讽等特征。例如牛群、冯巩的相声《学唱影视歌曲》,赵本山的小品《小草》,《馒头》中的新闻纪录片报道方式、音乐素材的选择、煞有其事地插播广告(√)
  在下同意您的观点,但是又觉得没有法律规定相声、小品的这种使用可以不支付费用(是否属于介绍评论还不一定,是否属于适当引用还有待具体分析),特别是象胡戈的《春运帝国》完全不属于影评,能否成为第22条第2款的合理使用呢,不敢轻易下结论……有一部山东版配音的《泰坦尼克》就是完全恶搞,没有任何评论说明的主旨,是否构成侵权?在美国法院判例中有模仿、戏虐不构成侵权的判例,但是《馒头》却是完全的复制不在模仿之列,许多镜头也被改编,需要什么理由才能确认其行为的合理性呢?
  答:“但是又觉得没有法律规定相声、小品的这种使用可以不支付费用(是否属于介绍评论还不一定,是否属于适当引用还有待具体分析)”错误。相反,关于适当引用有法律规定。我认为:网络电影《馒头》和相声、小品一样,“均属综合艺术,适当引用作品”。以此为前提,根据《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二)项规定,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问题的根源在于对《馒头》和相声、小品性质的确定。也许鄙人孤陋寡闻,至今未听说过牛群等支付相声《学唱影视歌曲》中所引用的歌曲作者的使用费,也未听说赵本山向小品《小草》中所引用的歌曲作者支付费用。事实上,可能绝大多数观众认为这些相声、小品引用他人作品很正常,属于调侃、诙谐、逗乐,并不认为侵犯了谁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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