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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电影〈无极〉与网络电影〈馒头〉纠纷的司法实践》的问答(一)

  3、问:第一题:在《无极》与《馒头》的民事纠纷中,下列哪些公民、法人是适格的被告?
  D.将《馒头》登载在互联网上供上网用户欣赏、使用或者下载的包括硅谷动力在内的几家网站(×)
  被告是否适格应仅考察是否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是否与本案有关联,在下认为撤销侵权内容并不能排除网站的被告资格,原告完全可以提前保留网站刊登的证据后在北京提起诉讼,至于是否承担责任则需审理后确定。
  答:包括硅谷动力在内的几家网站不是适格的被告。没错,原告可以提前保留网站刊登的证据后起诉;但是,原告起诉并不等于取得了胜诉权。本案这种可能性很大:法庭审理后判决被告不承担民事责任,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一旦此情况出现,就是原告告错了对象。从这个意义上说,有关网站作为被告不适格。
  4、问:第二题:下列哪些网站不承担行政法律责任?
  A.胡戈的“音频应用”网站(√)
  为什么不承担责任,在下认为不属于“只提供空间服务、不制作网页内容的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应不适用“避风港”原则。
  答:胡戈的“音频应用”网站应适用“避风港”原则。一般来说,作为依法经批准或者备案的电子公告服务提供者,以胡戈为站长的网站应当是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公司。该公司与作为自然人的胡戈是不同的民事主体。网络电影《馒头》著作权人是胡戈而不是“音频应用”网站。胡戈在该网站发表作品《馒头》的行为,属于使用电子公告服务系统发布信息的行为。登载视频短片《馒头》的网页内容并不是电子公告服务提供者“音频应用”网站制作的,故该网站免责。
  5、问:第三题:《无极》与《馒头》的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后,下列有关案由的表述,哪些是正确的?
  B.署名权纠纷、保护作品完整权纠纷(√)
  为什么会有署名权纠纷,《馒头》结尾处都署名出自《无极》等字样,对《馒头》的署名也没有问题啊。
  答:在本案中,原告起诉的案由,除了“名誉权纠纷”之外,凡是与著作权纠纷有关的案由,如署名权纠纷、保护作品完整权纠纷等都是正确的。因为:稍有著作权法律常识的人都知道:本案原告若以侵犯名誉权为由起诉不对;应以著作权纠纷为由起诉。至于本案案由究竟是署名权纠纷,还是保护作品完整权纠纷,是由法院通过审理认定的。
  6、问:第四题:在下列公民、法人中,哪些是可以提起民事诉讼的适格原告?
  C.演员张柏芝、谢霆锋、张东健、真田广之、陈红、演唱者杨钰莹(《茶山情歌》)、孟庭苇(《谁的眼泪在飞》)、张也(《走进新时代》);等(√)
  在下认为表演者的表演权应当已经归于制片人,其表演应不属于能够脱离影片而单独行使的权利,应不能作为适格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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