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关于电影〈无极〉与网络电影〈馒头〉纠纷的司法实践》的问答(一)

《关于电影〈无极〉与网络电影〈馒头〉纠纷的司法实践》的问答(一)


张红兵


【全文】
  《关于电影<无极>与网络电影<馒头>纠纷的司法实践》的问答(一)
        ——答rongge斑竹、wangyun兄
  1、问:第一道题,除了胡戈本人,登载《馒头》的网站也可以成为被告吧?好比出版社或杂志社往往也成为共同被告一样。
  答:登载《馒头》的网站不可以成为被告。
  事实见“材料、案情:……胡戈通过网络把《馒头》传给了几个好友,并贴在‘音频应用’论坛里;后来发现网站上到处都是该短片,就把它删掉了……中影公司、盛凯公司的律师认为胡戈的行为侵犯了《无极》著作权人的保护作品完整权和署名权。在收到律师函以后,包括硅谷动力在内的几家网站迅速删除《馒头》。”
  理由见第(二)题:“根据国家版权局、信息产业部制定的《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的有关规定,网络著作权保护贯彻‘避风港’原则。即:对于只提供空间服务、不制作网页内容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著作权人发现互联网传播的内容侵犯其著作权,向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发出包含主张权利者身份证明、权利证明、侵权证明的通知后,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立即采取措施移除相关内容,不承担行政法律责任。”
  2、问:规定了“不承担行政法律责任”,那么连民事责任也不承担了吗?
  答:胡戈不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承担民事责任的前提是:行为人具备侵权行为构成要件。对于一般侵权行为,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看,实质上采取了三要件说,即:损害事实、因果关系、过错。损害事实的存在,是构成侵权行为的首要的必要条件。
  胡戈使用电影《无极》的部分画面素材制作视频短片《馒头》并在网络上发表的行为,并未引起《无极》著作权人的损害事实(财产损害和非财产损害、直接损害和间接损害、实际损害和可得利益损害)的发生。相反,由于《馒头》的迅速火爆,许多本来不看《无极》的人走进了影院,增加了它的票房收入。因此,无损害即无责任(参见马俊驹、余延满著:《民法原论〔下〕》,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1024—1049页)。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