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文献】1、 《修改草案》中规定了公司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起诉的股东提供相应的担保
2、上海市高院《关于关于审理涉及公司诉讼案件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一)》中规定了股东诉股东大会无效并要求承担赔偿责任的案件中诉讼主体应如何确定的问题:
1)股东大会决议是公司权利机关作出的代表公司意志的决策行为,其法律后果应由公司承担,因此,此类案件应以公司为被告。原告起诉被告主体不符的,法院应告知原告予以变更,应裁定驳回原告起诉。
2)对于股东起诉上市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无效的案件暂不予受理。
3、在《征求意见稿》中明确规定了通知方式、表决程序和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同样可以提起诉讼;《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中也作出相同的规定。
4、《
公司法》第
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以外,由公司章程规定。有学者即依次认为公司章程不得对
公司法业已明确的表决事项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另行变更,理由在于法条已经体现了不容变更的强行性规定的性质。但是认定这条规定的强行法性质无异于否定公司股东通过章程对立法疏漏和不周延进行的自力救济的努力,由此引发的公司僵局也无法避免。
5、蒋大兴,《
公司法的展开与批判》,法律出版社,2001年,第279-336页。
6、
公司法的少数条款明确规定了留待公司章程具体规定的事项。
7、例如,一有限责任公司的3个股东个持三分之一的股份,按照
公司法规定的三分之二表决权股份通过的表决规则商议特别事项是就有可能出现前述的公司僵局问题
8、参见上注
9、王泽鉴,民法总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0、也有学者称为撤销之诉
11、单纯形成权,指依权利人的意思表示,在相对人了解或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时发生效力。多数形成权都属于这一类,同注3
12、刘俊海,《股东有限公司股东权的保护》,法律出版社,2003年修订本,第309页
1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
七十三条第2款规定,可变更或者可撤消的民事行为,自行为成立时起超过1年当事人才请求变更或者撤消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合同法第
55条第一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
7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