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浅析“信托计划”实务中的法律风险

  l 信托担保中的法律风险
  就目前市场中发行的资金信托产品来看,一般来说,基础设施类信托产品要比房地产投资项目和其他项目类型更有吸引力,而运用于具有一定规模企业集团的信托要比运用于一般项目公司的信托更有吸引力,具有抵押、担保或者保险机制的信托要比一般的信用型的信托更有吸引力。
  目前我国现阶段市场种出现的信托产品,大多数与政府城建项目或多或少的相关联,通过“政府承诺函”的形式,在信托计划中加入政府信誉,为城市基建项目融资。虽然,这种市政概念的信托产品市场销售情况良好,但政府或者国有法人凭借较高的信誉度,一边承诺城建项目与社会资金的优化组合,政府会负责一切等等;一边又强调把社会大量闲置资金与城市建设的资金缺口相结合,一定要市场化运作。殊不知,真正的“市场化运作”,就与政府的信用程度与其财政势力、经济条件较好的地域优势等因素,并不是紧密相连,信托公司仍然要根据法律规定和市场惯例,要求项目公司提供除了政府以外的担保、抵押、保险等措施,从而也排除政府、财政担保的无效性。
  尽管法律规定信托收益不能保底,但是通过一系列担保法律风险的防范措施,以保证投资者的预期信托收益、以降低信托公司资金投向的风险,这也是法律不反对、不禁止的。这样不仅是吸引投资者的良好“卖点”,更加是信托公司所需要、且必不可少的风险防范措施。所以,根据不同的信托产品,对项目公司的信托收益来源进行“保险”(即担保),以保证信托收益来源的流畅和“对投资者有所交代”。
  目前信托市场中应用担保措施的主要有,抵押担保、质押担保、第三方担保、银行信用担保、政府财政承诺、信托财产劣后收益权、组合担保以及无附加风险控制等八种形式。其中第三方连带责任保证在市场中应用率是最高的。按照担保方与融资方、信托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又可以划分为,内部担保、信托方担保、融资方担保、担保公司担保和其他担保等。其中,担保公司担保是一种比较新颖的方式,而更多的是关联关系的担保,2003年由融资方关联企业和信托方关联企业提供担保的信托产品融资额分别为12.8亿和7.1亿元(来源于媒体披露的数字统计)。
  笔者主要从以下几点谈一下应用的注意事项:
  1、 针对现金流量相对稳定的信托计划,经预测评估可以到达预期信托收益的信托资金,应由信托公司在设计资金信托计划时,对信托收益的来源进行相应担保即可。具体担保方式可由信托公司自行掌握。
  2、 针对还未有稳定现金流量或尚未建成运作、尚未有收益的信托项目资产,应由信托公司在设计资金信托计划时与该项目方约定,项目方承诺担保的同时,担保方式选择也更加重要。担保方式可以选择,诸如金融机构担保、上级或是关联公司担保、抵押或质押,或者在项目方的现金流中提取相应的担保准备金或违约准备金等等。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