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问“假药损害赔偿”
李绍章
【关键词】假药 损害赔偿 医药管理
【全文】
土生阿耿法治夜话系列网文:
三问“假药损害赔偿”
土生阿耿
近年来,假药损害赔偿纠纷层出不穷,暴露出来的问题也逐渐增多。比如最近判决的“梅花K”案,说是去年湖南省株洲市百余名患者购买“梅花K”黄柏胶囊,近60人服用后中毒,他们向法院起诉,历经周折,终于作出一审判决,58名原告获得422万赔偿金。但此判决赔偿金额,与诉讼请求的1185万元赔偿相差甚远,部分受害者决定上诉。
看来,折腾了一年多的“梅花K”受害者还没有风平浪静。笔者不禁要问:假药制造者为何无视消费者的生命健康?假药损害到底该怎样赔偿?药品市场规范化管理哪去了?
追求利益是商人永恒的经商动机,但现代法治商人和诚信商人的“贪利动机”应该是在遵循法律规则前提下的纯洁动机。无视法律规则,越过道德底线,见钱眼开,那是肮脏动机,称不上现代法治商人和诚信商人。制假售假者就是这种典型。他们惟利是图,毫不考虑消费者权益。尤其是假人用药品的生产经营者,更不管消费者的死活,只要有钱可赚,即可不择手段、为所欲为。据悉,“梅花K”黄柏胶囊造成身体损害的结果,系广西半宙制药集团第三制药厂在生产过程中,为追求利润而故意改变标准处方,违规掺加盐酸四环素,从而造成该药品有毒物质含量远远超过国家允许的安全标准所致。可见,一旦“利欲熏心”的经营理念作了祟,那么消费者宝贵的生命健康权也就只能败倒在商家非法利益的“石榴裙”下!
假药造成损害,就应该有赔偿救济。审理“梅花K”案的株洲市芦凇区法院也认为,第三制药厂(现变更为金健制药厂)生产的“梅花K”黄柏胶囊应认定为假药,严重侵害了原告的生命健康权,应承担赔偿责任。但令人遗憾的是,判决结果与预期请求相差太大。反观我国现行民事法律体系中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规定,可以发现到目前为止尚未出台明确的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法院不得不参照《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来确定赔偿金额,而这是90年代初制订的一个过时的行政法规,依该《办法》计算赔偿金额,不可避免的导致依法认定的赔偿金额过低。另外,由于当地法医的技术装备及技术水平的有限,所做出的《法医学鉴定书》未能真正反映出受害人遭受损害的程度,在认定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等费用时不够全面、科学、客观,导致法院在计算这些费用时受到拘束。可见,目前的赔偿救济机制还相当欠缺,假药赔偿办法更是一片空白。据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正在制定之中,但笔者认为,由于造成人身损害的原因各不相同,危害程度参差不齐,社会影响也所差别,不能一概而论,像假药直接触及到人的生命健康,影响恶劣,应该让制假者付出更大的责任代价。所以能否就假药损害赔偿处理问题专门出台一个规定,以使假药损害赔偿不再那么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