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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股东表决、建议、质询:股东话语权不可或缺

中小股东表决、建议、质询:股东话语权不可或缺


曲峰


【关键词】中小股东 表决 建议 质询 话语权
【全文】
  《庄子》有言:“巧者劳而智者忧,无知者无所求。”时下,尤擅学识见地的智者类中小股东,拿出“股票兴亡、己亦有责”的积极态度,纷纷行使话语权,勾画了证券市场的进步。
  探究现行立法,笔者个人认为,所谓“股东话语权”应包括股东建议权、质询权、表决权等三个层面(目前尚未规定提案权)。而今,表决权已成为市场关注焦点,立法权相对较多,诸如股改中的分类表决制度。而对于股东建议和质询两项话语权,似乎成了市场中被遗忘的角落。甚者,两权被侵害欲求诉讼救济时,在司法实践中皆因上市公司的公众特性而遭到“特殊对待”。时逢《公司法》修订已近第二稿,笔者作为律师,呼吁立法机构得以重视,能把股东话语权从虚拟权利真正转向现实权利,为此阐述个人见解如下。
  首先,科学的股东话语权体系也是公司治理重要因素之一。一边是表决权的强化,欲扭转“股东懒得说话”的局面、提升股东参与热情;一边则是建议、质询两权的忽略,行权者寥寥无几。按照公司治理中的委托代理理论,建议代理人(即董事会)以达到提醒、提示作用,质询代理人以保证其勤勉尽责,利于健全治理结构中的制衡关系。
  另外,完善建议权,也利于上市公司捕捉来自中小股东的合理化建议和战略思想,与引入管理科学的机构投资者异曲同工;完善质询权,也有助于健全股东对控制人的监督和制衡,从而弥补监事会和独董的监督职责缺失。若言股东权益保护与公司治理密不可分的话,则只能说,仅强化表决权而忽略两权的特殊意义和功效,不足以建立健全“股东话语权”的行权体系。
  其二,表决并非行使两权的唯一载体形式。有学者认为,之所以强化表决权,是因为表决权才是股东说话的外在表现形式,建议、质询两权只能通过表决行使,故表决权尤为重要。笔者认为,这个理论过于狭隘,也是《公司法》修缮中应当考虑的问题。按照这个理论剖析,首先,以表决作为载体形式,必然限于股东大会召开之时,闭会期间无法行使。即便在股东大会上当场建议和质询,也不会影响事先公告的召开和表决程序,以赞成、反对或弃权的三种表决结果来看,则只能用自己权下的表决权去抗争了。其次,按照会议议题事先公告制度,建议、质询内容必然限于议题之内,否则上市公司有权对“题外话”拒绝答复和说明,即便是议题之内,也无法扭转大股东们高比例赞成票数的决议结果。另外,按现行《公司法》规定,建议与质询还应限于经营问题,可见,即便是至关重要的“题外话”,遭到拒绝反而有法可依。可见,以表决作为行两权的狭义理论,尽显三个“限于”的狭隘之处,反之,按照广义理论依法界定为“不限于”则更为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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