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桂兰的经历表明,在中国基层法院,法官的个人人格和品性可能更为重要。在乡村中,法官人格化的权威不可能通过现代司法制度的一些设置来构建,例如法袍、法槌、法警、法庭等,因此人民法庭法官的个人人格必定要充分利用乡土的诸多本土资源,同法庭的本土性、地方性密切联系。法官的乡土性可能使得某些法官更能为他所服务的本地民众所信任,其地方化的通俗化的语言更可能为民众所理解,乡土性还会使得法官更懂得并关注本地民众的特殊利益和特殊利益的具体表达;还必须指出,尽管基层法官的工作特点使得法官很难受到正式制度的有效监督,但作为替代,本土性以及乡土性也可能使法官的公正与否能够以另一种方式直接受制于民众的监督。
金桂兰法官的经历表明,至少一部分基层案件或纠纷解决需要的知识并非学院内的法律知识,或不是在法学院内就可以培养和获得的。金桂兰法官先前担任过村妇女队长,乡妇联主任和镇纪检委员等,这些非科班的经历也许在一些人看来不利于现代司法制度的形成,但对于当代转型时期的中国,对于中国基层农村社会的司法和纠纷解决却具有重要意义,甚至是法学院的经历无法替代的。这就提出了一个放眼看来更具战略意义的问题:我们现在还有多少金桂兰这样的法官,以及我们如何培养或者发现金桂兰这样的法官,来满足转型中国农村基层司法的需要。据我所知,近年来,由于人民法庭的艰苦条件等,由于司法越来越强调程序,出任法官越来越强调学历,旨在提高出任法官之门槛的统一司法考试反而导致法官更容易向律师行业、东部发达地区和城市流动,因此许多地方,特别是中西部地区基层法院和人民法庭的法官极为缺乏,许多地方的法庭不得不收缩合并,全国的人民法庭数量逐年减少。这种状况都使得农村的法律需求难以得到满足。今天我们还有一些金桂兰这样的法官,还大致能满足最基层的司法需要;但他们大多是司法改革之前进入法院系统的,大多年龄已经四五十岁,也许还愿意或只能在基层法庭服务十年左右。但再过十年,我们能否还能提供足够的金桂兰这样的法官,在农村基层为民众服务?这个问题其实已经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了。
这个问题要求中国的司法制度,在坚持司法制度改革和司法职业化的同时,作出一些谨慎细致的政策调整。主要手段可能有两个,一是加大对人民法庭法官的财政支持,从而吸引一些有理想有信念的法学院毕业生到人民法庭工作,至少是工作数年。但这还是一个辅助性手段,可能作用不很大。更重要的是,在制度层面上,在人民法庭和基层人民法院这一级,还是可以考虑一些包括“复转军人进法院”在内的替代。法学教育对此也可以有所努力,对在最基层的农村法庭工作的法官们提供某些适用、对路的专业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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