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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学方法论的反思与重构

民法学方法论的反思与重构


刘昕杰


【摘要】民法学方法论一直以来都被等同于民法解释学,作为受注释法学和诠释哲学影响的方法论在中国特有的律学传统暗合下等以迅速的垄断了我们对民法学方法论的进一步研究和理解。事实上,随着诠释学的转向,民法解释学的哲学理论遭受了考验,更为重要的是我们所谈及的民法解释学从根本上讲是民法适用的方法而不能涵盖民法学的方法。从系统构建民法学方法论的角度出发,真正完整意义上的民法学方法论是一个开放的、有机的体系。它包括民法学的基础方法、交叉方法和特殊方法,以及民法适用的方法。只有不断完善和更新民法学的方法论才能促进民法学的发展
【关键词】方法论 民法解释学诠释学注释法学体系化 基础方法 交叉方法 特殊方法
【全文】
  一、方法和方法论
  方法一词源于希腊语,意思是:在给定的前提条件下,人们为达到一个目的而采取的行为手段和方式。 黑格尔认为,在探索的认识中,方法也同样被列为工具,是站在主观方面的手段,主观方面通过它与客体相关。 从功能上说,方法是形成某种意义的某种组合,这些意义构成了研究的解决方案 。方法在实践中成长,随着人类认识能力的提高而逐步完善,方法是人类进行实践活动和理论创造的工具。
  中国古代最早出现方法一词是在墨家的著作中,“中吾矩者,谓之方,……此其何故?则方法明也。” 此外方术、道等词也有类似的意思。
  方法论则是研究方法的理论,或者说是方法的系统论。它的任务是研究和批评具体的方法,是将某一领域分散的各种具体方法组织起来并给予理论上的说明。 它要说明“有这样一种方法,凭借这样一种方法,从我们想象和认识的某一个给定的对象出发,应用天然供恶魔使用的思维活动,就可以完全达到人的思维为自己设立的目的。” 按照《韦伯斯特词典》的结解释,方法论是指一门学科所使用的主要方法、规则和基本原理,对特定领域中关于探索的原则和程序的一种分析。
  方法滞后是我国古代文化和科学致命的弱点,一般而言,我们习惯于关注做学问的立场观点而非方法,方法研究在我国始终处于边缘地位、从属地位甚至蒙昧状态。 在西方方法论问题自毕达哥拉斯的数学研究、苏格拉底的归纳法到亚里士多德的《后分析篇》很早就吸引了历代学者广泛关注和讨论,历时长达二千年之久。笛卡儿说道,行动十分缓慢的人只要始终沿着正道前进,就可以比离开正道飞奔的人在前面很多。 正是对方法和方法论的重视西方的哲学和自然科学才远远的走在了中国的前面。
  中国历史上的方法论探索仅仅表现在宋儒格物致知明清的考据层面上,法学是舶来学科自然更谈不上有方法论的基础,从一定程度上讲,我们法学、民法学与先进国家地区的差距首先就是方法论上的差距,使得我们的民法学研究还停留在对西方法律制度效仿的阶段,难有独到的创见。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民法学理论的进步,有赖于民法学方法研究的不断深入。
  方法论的研究一般应该包括对本学科的研究对象、理论假设、哲学立场乃至方法的评价机制等等,限于篇幅和论证的集中性针对性,本文的研究范围预先设定在于对方法论的核心部分、即对本学科研究所使用的具体方法的系统化论证。以下的方法论一词也即建立在对民法学方法的系统总结的意义上。
  
  二、 传统民法学方法论:民法解释学及其渊源
  民法解释学最早是梁慧星教授从日本介绍到中国大陆,按照梁慧星教授的说法,历史上民法解释学与民法学等同,在台湾地区又称法学方法论,其民法解释学亦可理解为民法的方法论 。如果从这个角度我们给民法解释学下一定义的话,那么,它是指按照解释学的一般原理对民法进行研究和适用的方法理论。民法解释学成为当下民法学方法论的代名词,原因是多方面的,首先民法学的发达和民法解释学的发达是密不可分的,所以民法学的方法被等同于民法解释的方法;其次,在对法律解释等问题探讨的时候,有学者冠以民法解释学有学者冠以法学方法论,造成了民法解释学概念和法学方法论概念的等同。但不可否认的是,以民法学总体研究的方法论问题而言,传统的解释学方法始终占据着主导地位。
  (一)民法解释学的历史渊源:解释法学
  一般认为,民法解释学发端于古罗马 ,罗马法首次区分了公私法,其私法之发达表现于概念清晰体系完备,影响了欧洲大陆数千年之久并随着欧洲文明的扩张而成为世界最大法系的渊源。在罗马法的发达过程中,民法解释学传统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其最主要体现在罗马法学家对罗马法的解释上。
  在古罗马时代,法学家的解释被作为当时重要的法律渊源,早期的罗马法资料和相关仪式规则都有由宗教僧侣掌管,因而祭司垄断着法律文献规则的解释权,“解释方面的知识和诉讼的、都保留在祭司团那里” 。随着解答权(ius respondendi)的公开,某些法学家的见解和理论在一定程度上具有了法律约束的效力,这些法学家大多把解释法律看作是对公共生活的贡献, 他们并不起草具体法律,他们也没有在法院判决案件,或通过党派来谋求法官的职位,他们仅仅是对法律提出自己的见解。而且,他们的解答也是自由的。他们写他们的著作,既不是谋生的手段也不是一个高贵者的消遣。然而正是这样一个环境给了法律职业以一种特殊的地位。 因此我们可以说是他们把解释的方法首先运用于民法的研究。
  到帝国中期,出现了帕比尼安等五大法学家,他们享有了法律赋予的解释权力,法学家解答法律的作用愈显重要。这一时期,法学家的著作也以注解、解答录、注释等形式表现出来,法律第一次完全成为了科学的主题,罗马法学家从作为法律原材料的细碎规则中提炼出原则并精心的构建成了一个体系。 可以说,《国法大全》只是此前罗马法解释学发展的果实。 因此罗马法是私法的起源,也是民法学的起源,自然也是民法解释学的起源。
  罗马法学以民法为核心,包括了两大特点:第一,罗马法学家注重对概念的缜密表述,创造了如法律行为(actus)、所有权(dominatus)、无因管理(negotiorum gestio)、先占(occupatio)等系列民法术语;第二,罗马法学表现出强烈的实践性,由于罗马法学家所处时代的社会条件使得罗马法在形成之初就有一种应用法学的特点,按照罗马法早期的规定,一项法律颁布后就必须有人公开解释法律,法学家的解释具有宪令赋予的权威,审判员不得拒绝服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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