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调解委员会
两岸虽然都有调解会,但二者差别很大。大陆是为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是在职工代表大会领导下负责调解本企业内劳动争议的群众组织。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企业行政代表和企业工会委员会代表组成。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推举产生,企业行政代表由企业行政方面指定,工会代表由企业工会委员会指定。调解委员会主任由调解委员会在其成员中选举产生。其办事机构设在企业工会委员会。没有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可以设立类似调解委员会的劳动关系协调组织,由职工代表和企业代表协商决定。
而台湾则是劳资争议调解委员会,是直辖市或县(市)主管机关,接到当事人申请调解或依职权交付调解之日起七日内组成的。劳资争议由当事人申请或由主管机关依职权交付调解时,其争议当事人,应于接到主管机关通知之日起三日内各自选定调解委员,并将调解委员之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及住所或居所具报。主管机关认有必要时,得将前项期限酌量延长之;逾期不为具报者,主管机关得依职权代为指定之。劳资争议调解委员会置委员三人或五人,以左列代表组成之,并由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代表中一人为主席: 一、主管机关指派一人或三人。二、当事人双方各选定一人。
2.仲裁委员会
两岸在仲裁机构上是比较一致的。大陆的劳动仲裁委员会是是处理劳动争议的专门机构。各级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代表、工会的代表、政府指定的经济综合管理部门的代表组成,主任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负责人担任,其办事机构设在同级的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台湾的劳资争议仲裁委员会,是按照台湾相关法律规定,调整事项劳资争议的仲裁仲裁机构,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应于接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组成劳资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同一劳资争议事件,跨越二直辖市或县(市)管辖时,前项主管机关,由中央主管机关指定。劳资争议仲裁委员会置委员九人至十三人,以左列人员组成之,并以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代表中一人为主席:一、主管机关及其它有关机关派代表三人至五人。二、争议当事人双方,各于第三十条规定之仲裁委员中选定三人至四人。
3.法院
两岸的法院也都担负着处理劳动争议的任务。大陆法律规定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不服、进行起诉的案件,由地方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负责受理。台湾法律也规定劳资争议处理法第5条规定,权利事项之劳资争议,依本法所定调解程序处理之。法院为处理前项劳资争议,必要时应设劳工法庭。可见,两岸在法院处理劳动纠纷的机构是不一样的,大陆是民事审判庭,台湾是劳工法庭。
(二)相关程序
台湾区分了权利事项与调整事项两种不同的争议,两种不同的争议的解决也遵循不同的程序。台湾的劳资争议处理法第五条规定权利事项之劳资争议,依本法所定调解程序处理之。法院为处理前项劳资争议,必要时应设劳工法庭。第六条规定调整事项之劳资争议,依本法所定之调解、仲裁程序处理之。
大陆没有对争议的区分,所有的劳动争议都遵循一个程序。
劳动法第
77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以下重点的介绍一下大陆劳动争议的处理程序。
1、协商解决。
双方通过协商方式自行和解,是当事人应首先争取解决争议的途径。当然协商解决是以双方自愿为基础的,不愿协商或者经过协商不能达成一致,当事人可以选择调解程序或仲裁程序。
2、调解程序。
当事人可以向本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程序是自愿的,只有双方当事人都同意申请调解,调解委员会才能受理该案件;当事人可不经过调解而直接申请仲裁。另外,工会与用人单位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不适用调解程序,当事人应直接申请仲裁。调解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不是必经程序。
3、仲裁程序。
若经过调解双方达不成协议,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可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也可以直接申请仲裁。仲裁程序适用于各类争议,但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目前是由劳动部门会同有关方面进行协调处理,不适用仲裁程序。除了这种争议外,对其他争议而言,仲裁程序是强制性的必经程序,也就是说,只要有一方当事人申请仲裁,且符合受案条件,仲裁委员会即予受理;当事人如果要起诉到法院,必须先经过仲裁程序,未经过仲裁程序的劳动争议案件,人民法院将不予受理。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是必经程序。
4、法院审判程序。
当事人如果对仲裁裁决不服,可以向当地基层人民法院起诉。目前法院是由民事审判庭依民事诉讼程序对劳动争议案件进行审理,实行两审终审制。也就是说当事人若不服一审判决,仍可向上级法院上诉。法院审判程序是劳动争议处理的最终程序。
【注释】 * 刘昕杰,重庆市人,四川大学法学院民商法硕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民法,社会法基础理论,联系方式:liuxinjielaw@163.com028-66176648
大陆
劳动法第
16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