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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岸劳动基本法律制度比较研究

  大陆则主要分为养老、失业、工伤、疾病医疗、生育五大险种。虽然双方分类不同,但其内涵都基本覆盖了劳动者可能出现的所有需要保险的情况。
  (二)保险主体
  台湾劳工保险条例规定中央主管机关统筹全国劳工保险业务,设劳工保险局为保险人,办理劳工保险业务。为监督劳工保险业务及审议保险争议事项,由有关政府代表、劳工代表、资方代表及专家各占四分之一为原则,组织劳工保险监理委员会行之。年满十五岁以上,六十岁以下劳工为被保险人,应以其雇主或所属团体或所属机构为投保单位,全部参加劳工保险。同时也详细规定了政府、个人和用人单位在劳动保险中的作用。
  大陆则没有对各个险种的统一规定,但总体而言,大陆的劳动保险涉及四个主体,一是国家或政府。对社会保险的运行和实施给予财政上的支持。二是社会保障的管理和实施机构。三是用人单位。它们承担向社会保险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责任,是社会保险费的主要来源。四是劳动者。劳动者是社会保险的直接受益对象,劳动者本人也需要承担一定的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责任。
  因此,虽然二者所涉及的主体均有同样的四个部门,但在台湾有专门从事保险业务的机构劳工保险局,有专门的监督机构劳工保险监理委员会,而大陆还缺乏这样的专门机构,现实中主要是劳动保障部门进行管理。
  (三)劳动保险的适用范围
  台湾劳工保险条例从第6到第8条详细地规定了劳动保险的适用范围,其第6条规定,年满十五岁以上,六十岁以下之下列劳工,应以其雇主或所属团体或所属机构为投保单位,全部参加劳工保险为被保险人:一 受雇于雇用劳工五人以上之公、民营工厂、矿场、盐场、农场、牧场、林场、茶场之产业劳工及交通、公用事业之员工。二 受雇于雇用五人以上公司、行号之员工。三 受雇于雇用五人以上之新闻、文化、公益及合作事业之员工。四 依法不得参加公务人员保险或私立学校教职员保险之政府机关及公、私立学校之员工。五 受雇从事渔业生产之劳动者。六 在政府登记有案之职业训练机构接受训练者。七 无一定雇主或自营作业而参加职业工会者。八 无一定雇主或自营作业而参加渔会之甲类会员。前项规定,于经主管机关认定其工作性质及环境无碍身心健康之未满十五岁劳工亦适用之。前二项所称劳工,包括在职外国籍员工。第7条规定前条第一项第一款至第三款规定之劳工,参加劳工保险后,其投保单位雇用劳工减至四人以下时,仍应继续参加劳工保险。第8条规定了下列人员得准用本条例之规定,参加劳工保险:一 受雇于第六条第一项各款规定各业以外之员工。二 受雇于雇用未满五人之第六条第一项第一款至第三款规定各业之员工。三实际从事劳动之雇主。四 参加海员总工会或船长公会为会员之外雇船员。 前项人员参加保险后,非依本条例规定,不得中途退保。第一项第三款规定之雇主,应与其受雇员工,以同一投保单位参加劳工保险。
  大陆劳动保险的适用范围却经历了一个逐渐扩大的过程,即使到现在为止,劳动法律制度的适用范围也还在向所有的劳动者覆盖。以养老保险为例在1951年的劳动保险条例中,城镇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险制度内含于其中;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养老保险制度,则由若干单行法规组成,而其他劳动者没有养老保险的规定。80年代以来,逐步重建新的养老保险法律体系。先以市、县为统筹范围,最后扩大到以省、直辖市、自治区为统筹范围;到1995年3月1日发布了《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养老保险逐渐覆盖了所有劳动者。
  (四)保费的承担
  保费的承担是劳工保险中的核心问题,台湾劳工保险条例是根据其第六条行业的不同再结合险种进行制定的分摊标准,大陆则比较分散的对各个险种进行了单独的规定,总体而言在大陆目前实行的养老、失业、工伤、医疗和生育五项保险中,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失业保险要求企业和职工都缴费,前三项社会保险项目是国家、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个人三方负担的,工伤和生育两项保险劳动者个人不缴纳社会保险费。
  六、劳动纠纷(劳资争议)
  (一)适用范围
  大陆规范劳动争议的是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台湾称之为劳资争议,也制定有劳资争议处理法。
  大陆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2条规定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与职工之间的下列劳动争议:(一)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二)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三)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依照本条例处理的其他劳动争议。
  台湾劳资争议处理法第4条规定,本法所称劳资争议,为劳资权利事项与调整事项之争议。权利事项之劳资争议,系指劳资双方当事人基于法令、团体协约、劳动契约之规定所为权利义务之争议。调整事项之劳资争议,系指劳资双方当事人对于劳动条件主张继续维持或变更之争议。
  可见,大陆采取的是罗列式,台湾采取的是概括式,同时台湾区别了权利事项与调整事项两种不同的争议,并在其后的处理方法上有一定差异,而大陆则不进行这样的区分。
  (二)处理劳动争议的机构
  根据大陆劳动法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的规定,大陆处理劳动争议的机构为三种,而台湾劳动法律里处理劳动争议的机构有也有三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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